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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职业病防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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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参照执行:其他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中共有22条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归纳为如下内容: 1、健康保障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第4条)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19条) 3、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6条)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第14、34、24条) 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第20条) 6、减少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第21条) 7、职业危害监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第24条) 8、不转移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28条) 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第29、30、22条) 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第31条) 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32条) 12、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34条) 13、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35条) 14、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第48条) 15、职业病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 (第50、51、54条) 16、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第52条) 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工作生命权:享有保护,不受危害 危害知情权: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教育培训权:危害知识,防护知识,法律知识 职业健康权:健康监护,职业病诊疗、康复 特殊保护权:未成年工、女工、残疾人 拒绝作业权:无防护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参与决策权:职业卫生民主管理 检举控告权:违法行为,侵害健康 民事赔偿权:健康损害 劳动者履行职业卫生保护义务 履行劳动合同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规章制度 遵守操作规程 接受教育培训 接受健康监护 用好防护设施 用好防护用品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立法意图 控制危害产生源头 主要内容 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 法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一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 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 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申报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申报期限: 现有项目-- 2003年1月31 日前 新建项目-- 竣工验收后30天内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 “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劳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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