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合同的履行.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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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三、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五、合同保全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1、全面 2、及时 3、适当 (二)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三)中止履行、前提履行及部分履行 二、补缺性法律规定 (一)质量要求 (二)价款或者报酬 (三)履行地点 (四)履行期限 (五)履行方式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 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的合同履行 逾期惩罚性规定 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补 充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又分为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如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提出的时效经过的抗辩。 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非永久性可以抗辩,故又称一时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具备下面四个条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须无先后履行顺序,且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的债务 (二)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成立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一方有先给付之义务,即不安抗辩权人乃先给付义务人; (3)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届期满; (4)他方有难为给付之风险; (5)他方未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后给付义务人存在《合同法》第68条所列情形之一; (2)有确切证据证明者,先给付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 (3)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 (4)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应即恢复履行; (5)惟对方既不适当提供担保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的,先给付义务人才能解除合同。 提前履行 案例:提前偿还银行的房地产按揭贷款,银行有权拒绝吗?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理解: 积极利益损害(将来财产的损失,如利息)与消极利益损害(现有财产的损失)。 《合同法》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债权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旨在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 代位权与撤销权 * * 价格无论涨跌,逾期履行对我们都是肯定不利! 我反对!因为我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你应该… 你不…我就不… 3、效力 (1)一经行使,在实体法上,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即他方未履行前可拒绝自己给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的效力; (3)也没有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即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相互的。 [案情]:原告某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价值14.5万元的塑料制品。合同签订后至起诉前,原告分三次向被告交付了价值11万元的货物,还有3.5万元的货物没有交付。被告接受了原告交付的货物,但没有支付货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11万元的货款。被告认为,双方没有变更合同内容,合同约定原告应当交付14.5万元的货物,而不是只交付11万元的货物;合同对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没有约定,故被告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原告交付剩下的3.5万元货物之前,其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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