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刘和珍君第2课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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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分析探究, 认识历史, 品味情感。 学习活动一: 刘和珍君是如何死的? “不管如何准备,如何精心地策划从进入现场、实施犯罪、抹掉痕迹然后自以为万无一失地离开,他们都会留下足以令他们后悔一辈子的证据,从而一一印证著名的‘洛卡尔原则’——每次接触都会留下痕迹(Every Contact Leaves a Trace)。”——热门美剧《犯罪现场调查》台词 让我们进入犯罪现场,研读第四、五节。 罪 证 然而即日证明是事实了,作证的便是她自己的尸骸。还有一具,是杨德群君的。而且又证明着这不但是杀害,简直是虐杀,因为身体上还有棍棒的伤痕。 但竟在执政府前中弹了,从背部入,斜穿心肺,已是致命的创伤,只是没有便死。同去的张静淑君想扶起她,中了四弹,其一是手枪,立仆;同去的杨德群君又想去扶起她,也被击,弹从左肩入,穿胸偏右出,也立仆。但她还能坐起来,一个兵在她头部及胸部猛击两棍,于是死掉了。     始终微笑的和蔼的刘和珍君确是死掉了,这是真的,有她自己的尸骸为证;沉勇而友爱的杨德群君也死掉了,有她自己的尸骸为证;只有一样沉勇而友爱的张静淑君还在医院里呻吟。 原告代理词 要求有二:一是格式正确:二是内容清楚。 格式正确包括;称呼、正文、结尾、署名、日期五个部分。 (一)开头写称呼:受理单位和人员;(二)中间写正文:与案情相关的法律依据;(三)结尾依法提出要求。(四)最后署名和写日期。 人证: 物证: 运用你的想象力,尝试描述一下当时情景。 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 受原告和北平正义律师事务所委托,我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活动。出庭前,我认真的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诉,全面地查阅了办案的案件材料,并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调查。今天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中华民国宪法 》第十六条: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第二十二条:凡人民之其它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当原告1926年3月18日在执政府首长官邸依法进行爱国游行时,并没有妨害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却受到残杀迫害。这侵犯了人民的请愿权。 2、根据《中华民国宪法 》第二十四条:“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 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的规定,原告要求调查真相,严惩真凶,赔偿受害人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调查真相,被告赔偿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我方建议法庭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充分采纳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作出公正的裁决。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充分考虑! 北平正义律师事务所 教科书中的“三·一八惨案 ”(参考练习册第36页) 1926年3月12日,冯玉祥的国民军与奉系军阀作战期间,日本军舰掩护奉军军舰驶进天津大沽口,炮击国民军,守军死伤十余名。国民军坚决还击,将日舰驱逐出大沽口。日本竟联合英美等八国于16日向段祺瑞政府发出最后通牒,要求撤除大沽口国防设施的无理要求。 1926年3月18日,国民党北京市党部、北京学生总会、北京总工会等八十余团体,80余所学校约计5000余人在天安门举行发起了“反对八国最后通牒国民大会”,抗议日本帝国主义的军舰侵入大沽口、炮击国民军及美、英、日、法、意、荷、比、西等八国无理通牒中国的罪行。大会议决:通电全国一致反对八国通牒,驱逐八国公使,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撤退外国军舰;电告国民军为反对帝国主义侵略而战。会后,群众结队前往段祺瑞执政府请愿,要求段政府立即驳复八国通牒。当队伍来到铁狮子胡同段祺瑞执政府门前时,预伏的军警竟开枪射击,打死47人,伤200余人,制造了震惊中外的“三一八”惨案。 活动二:调查历史事实 走近“三.一八惨案”当事人和档案 事实上,接到通牒的当晚,内阁成员们即刻开会,并复文由外交部秘书送至荷兰使馆,亲交荷兰公使欧登科,并请他转达各关系国公使。这就是“执政府外交部致首席荷使函,称通牒内容“本政府视为超载《辛丑条约》之范围,不能认为适当”,也就是说,段祺瑞的外交部已经拒绝了八国通牒。这发生于3月17日早间。当日午夜,学生代表到要求面见内阁总理贾德耀,在贾宅索阅了外交部的原稿,认为过于软弱,要求北京政府尊重民意,根据第二天国民大会决议案向八国公使严重提出抗议。 1926年3月18日,在北京段祺瑞执政府门前发生的三一八惨案,是谁下令开枪而酿成此难的? 到底是谁下令开枪的?说法不一。按傅斯年的说法是鹿钟麟,有的则说是总理贾德耀,有的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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