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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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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 【学习目的】 通过本次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仲裁的概念及仲裁机构的设置、经济审判的概念,理解仲裁法的基本原则、理解经济审判中的管辖制度,掌握仲裁的程序及其效力、经济审判的程序及其效力。 【要点与重点】 理解仲裁法的基本原则、理解经济审判中的管辖制度,掌握仲裁的程序及其效力、经济审判的程序及其效力。 第一节 经济仲裁 一、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和仲裁法 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做出裁决,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经济仲裁是指经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仲裁法是指调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⒈意思自治原则; ⒉仲裁独立原则: ⒊依法解决原则。 (四)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⒈协议仲裁制度; ⒉或裁或审制度; ⒊一裁终局制度; 二、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一)仲裁协会 (二)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的方式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共同意思表式,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仲裁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之外单独签订的发生纠纷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和独立性,仲裁的内容主要包括: ⒈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⒉仲裁事项; 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仲裁协议的无效,是指仲裁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包括: 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⒊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⒋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 ⒌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四、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⒈仲裁的申请条件: ⑴有仲裁协议; ⑵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⑶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⒉仲裁的受理: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 ⒊仲裁当事人的权利 (二)仲裁庭的组成 ⒈仲裁庭的组成 ⑴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 ⑵由1名仲裁员单独任仲裁员。 ⒉仲裁员的回避情形:(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⑷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三)开庭和裁决 ⒈开庭: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 ⒉裁决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⒈没有仲裁协议的; ⒉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⒊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⒍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六、仲裁裁决的执行 七、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二节 经济审判 一、经济审判的概念 经济审判是指经济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经济纠纷案件、涉外经济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审判和检察制度的活动。经济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活动。 二、经济审判的收案范围 ⒈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⒉涉外和涉及港台经济纠纷案件; ⒊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⒋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⒌工业产权纠纷案件; ⒍企业破产案件; ⒎企业联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三、经济审判的案件管辖 经济审判的案件管辖是指规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可分为: (一)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大小、繁简程序、影响大小、当事人的行政隶属关系等情况、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以及标的物与地域之间的管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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