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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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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 一、考试形式:有纸化考试(全部为客观题) 二、考试题型及分值分布 1、单项选择题(24*1‘=24分) 2、多项选择题(20*2’=40分) 3、判断题(10*1‘=10分) 4、不定项选择题(13*2’=26分) 三、复习方法:因考试临近,建议选择重难点突破,不主张全面铺开(未全面看过一遍书或者课件的除外) 四、重难点串讲 第一节 法律基础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重点)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仲裁、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4个原则,主要把握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五、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六、民事诉讼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诉讼时效期间有下列几种: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①当事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③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判决和执行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七、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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