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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期末复习资料精要
ⅰ刑法
二、犯罪概说:
3、犯罪主体:
(1)概念: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①已经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人即犯罪人;②指犯罪主体的条件,即具备何种条件才能成为犯罪主体,才可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分为两类,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一般犯罪主体与特殊犯罪主体。
(2)自然人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某些犯罪还需要特殊身份。
A、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事实上就是犯罪年龄。
①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④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减轻规定时期,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来回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注意:
①年龄的认定(实足年龄,周岁)行为人分别过了14、16、18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是满14、16、18周岁。例如②认定“行为人行为时”的年龄,非结果时的年龄,行为人实施杀人的行为时不满14周岁,但受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在行为人满14周岁后,不能追究责任。
B、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辩认能力,I(行为人可以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内容、结果;控制能力,行为人有支配自己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同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缺一不可。
认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通常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也有例外。
一、①完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的精神病人(首先看是否有精神病,再看是否因为患病而失却了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
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应负刑事责任,反之不负。
③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负刑事责任。
④醉酒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
二、特殊身份(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某些犯罪要求行为人具备一定的身份,实施同样的行为,具备某种特殊身份的人构成这个罪名,不具备特殊身份,可能构成另一罪名,甚至不犯罪。主要包括:
①以特定公职为内容的特定身份,(贪污罪)。
②以特定职业为特殊身份(医疗事故罪)。
③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伪证罪)。
④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罪过的形式)有两种:故意和过失。
(一)犯罪故意:(以下2点缺一不可)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
(并希望(直接故意)(积极追求)(杀人、抢劫);或放任(间接故意)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听之任之的态度)。
间接故意事例:甲为了掩盖自己贪污的罪行,企图放火烧毁会计室深液放火发现乙在会计室睡觉,甲明知自己放火的行为可能烧死乙,但仍然放火,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乙死亡,乙果真被烧死。甲的目的是毁帐本,并不是希望乙死亡,而是对乙的死亡持听之任之的态度。
间接故意犯罪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①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例如②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或例如例如④交通肈事是过于自信的犯罪。
(三)无罪过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①损害结果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排除或例如②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
(四)排除犯罪的事由:
我国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有两种,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A、正当防卫:
1、概念: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条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起因条件)要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
例如:甲乙合伙在打丙,丁是警察过来制止,丙以为丁与甲乙一伙儿的,将丁打伤,丙→假想防卫(行为人误认为不法侵害的存在)。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对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称为“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
(3)排除事项:(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除外。
(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故意对第三者进行防卫,应作故意犯罪处理;
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的,则以假想防卫来处理。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就是“防卫过当” 负刑事责任
B、紧急避险:
1、概念: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分洪”
2、条件:
(1)合法权益面临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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