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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研究精要
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研究
学 院: 金融学院
专 业: 金融学(风险管理)
班 级: 3班
姓 名: 刘胜楠
学 号: 目 录
引 言 1
一、确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2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背景 2
1.世界范围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2
2.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2
(二)我国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3
1.惩罚欺诈行为 3
2.补偿消费者 3
3.预防违法经营行为 3
4.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3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4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宗旨 4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4
1.比例性原则 4
2.最高、最低数额限制 5
3.原告赔偿限制 5
4.考虑追究责任概率 5
三、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存在问题 6
(一)成本高收益不确定 6
(二)消费者信息不足 6
(三)更多知假买假现象 6
四、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的建议 7
参考文献 8
摘 要
我国于2014年起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额提高到了三倍,设置了最低赔款额500元,并对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定了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纵观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此项修正对实现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惩罚、补偿、预防及维护市场秩序等功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此种金额规定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借鉴其他国家的举措,设置赔偿的最高限额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商品设置不同的限额,将更好地发挥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作用。
关键词 惩罚性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数额确定 最高限额
引 言
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是起源于英美法的一项法律制度,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我国1994年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采纳了这一制度: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要增加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然而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金额数量普遍存在较大争议。鉴于此我国于2013年修正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5条第1款将增加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由一倍改成了三倍,同时规定了最低额赔偿为500元,而且第二款对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定了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大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力度,体现出我国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现象的严厉制裁和遏制。但尽管如此,社会各界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仍然争论不休,所以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做深入研究。
一、确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背景
1.世界范围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英美法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初起源于1763年英国Huckle v. Money一案的判决。此后,英国法院在不同的背景也下作出了类似的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金。随后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也接受了惩罚性赔偿金。1784年美国在Genay v. Norris一案中最早确认了这一制度。[]到19世纪中期,惩罚性损害赔偿逐渐成为美国侵权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为法院所普遍采纳。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大陆法国家的学理和判例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德国已经出现了有关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案例。在日本、瑞士等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虽未设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但并未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判决一律不予承认与执行,而是倾向于采取个案审查、区别对待,有条件地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
2.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我国最早采纳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在1994年实施的保护消费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后,对于该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否正确,是否适合我国国情,一直存在不同意见。在1999年我国制定《合同法》时,规定了第113条第2款,进一步强调“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03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和第9条,规定了新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此后在2009年6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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