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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物权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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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物权。我国《民法通则》确认的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承包经营权等,也是物权。 物权的概念具有三方面的含义: 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和债权相比较, 两者有很大区别: (一)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二) 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债权只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根据债的规定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的实现必须借助债务人的行为。 (三)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给付具体表现为交付标的物、完成工作成果等。 (四)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债权与物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五)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债权无排他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六)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就是物权主体之间 对特定支配的物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 一、物权法律关系主体 物权的主体,就是物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是: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总是不特定的。 (一)国家作为物权主体 国家作为物权的主体,就是国家对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物权法》第45-57条规定。 (二)集体作为物权主体 (《物权法》第58-63条规定) 集体作为物权主体,就是集体作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作为所有权的主体,其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与多元化的特点。 (三)个人作为物权主体 (《物权法》第64-66条规定) 个人作为物权主体,就是个人作为所有权的主体。 个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个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自然人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人。 二、物权法律关系内容 内容 (一)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物权权利是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绝对权,权利人行使物权,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和强制。 这种权利的特点是: 第一,物权的行使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 第二,物权权利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 义务。 第三,物权具有排他性。 第四,物权具有公开性。(通过公示方式,使第三人知道,才能使该权利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 这种义务的特点是: 第一,物权义务是法定义务。 第二,物权义务是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承担的义务,而不是物权权利人承担的义务。 第三,物权义务是不作为义务。 第四,物权义务人履行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第五,物权义务具有法律强制力。 三、物权法律关系客体 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物,是指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 不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无论是自然物还是劳动产品,无论是流通物还是限制流通物,都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物权客体的特征: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单一物(集合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在物理上、观念上或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的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物权客体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和某些权利,如地役权)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经过特定化的种类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强制力。它反映着物权人对客体——物的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 物权的效力表现: 一、支配效力。所有权有完全的支配力,他物权在法律规定或合同限定的范围内有某些方面特定的支配效力。 二、排他效力。即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内容相同、不能相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物权。也即一物一权规则。 排他效力具体表现在: 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用益物权。 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均须以转移占有为要件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优先效力 它也称物权优先权,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的实现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 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效力表现(一) 所有权的实现或保护优先于债权的实现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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