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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征收与拆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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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 08法学(2)班 .com 我国城市房屋 征收与拆迁现状 www. 08法学(2)班 .com 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在不断地外延拓展、老城区的更新改造也在不断推进,导致拆迁数量的大量增加。 案例—法官打官司 案例分析 --公共利益 --合法程序 --给与补偿 结束语 政府定位 www. 08法学(2)班 .com · 案例—法官打官司 · 背景: 南京市政府将在宁海路建“欧洲风情一条街” ,鼓楼区宁海路的拆迁改造提上议事日程。位于鼓楼区核心地段的“,于2000年6月竣工,至今尚不足10年。而居住于此的业主共有34户,其中绝大多数为江苏的法官或退休法官。 · 主人翁: 华新巷21号”小院业主—法官 南京市房管局 案例详情 2007年11月,意大利泊卡市政府与南京鼓楼区就宁海路欧洲风情街项目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   2007年12月16日,当地一家媒体以《宁海路将建“欧洲风情一条街”》为题,报道了宁海路欧洲风情一条街项目,由宁海路街道与意大利亚意达公司联合开发,项目一期工程预计在第二年圣诞节前建成向市民开放,整个街区以“欧洲风情”为主题,涉及酒吧、餐饮、演艺、消费等多种业态,目标消费群锁定中高收入阶层和年轻时尚人群……   法官们看出了 “欧洲风情一条街”的建设,看起来可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不折不扣的商业性开发。 案例详情 行政复议失败,法官们决定诉诸法庭。 在起诉书中,原告从适用法律、主要证据、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了问题。包括:   1、《循环经济促进法》(专门针对工作所作的法律规定,且是目前为止最高必威体育精装版的法律规范):“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而许可拆迁原告房屋的行为,直接违反了该法立法精神与具体规定。 2、依据行政许可法,拆迁关系产权人的重大利益,拆迁人依法应通知被拆迁人并组织听证,但拆迁人未履行该项义务。 3、宁海路欧洲风情一条街项目并非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的大前提。 4、对于补偿价格,双方没有达成共识。法官认为补偿的价格过低。 目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介入双方争议的调解,但还没有最后的结果。” · 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实质要件: 1、具备公共利益的目的 2、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3、予以公证的补偿 What’s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一个弹性很大和难以界定的概念,尽管大多数国家立法认可,但至今却没有一个完整明确的定义。我国现行的两个拆迁法对公共利益都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 也整是如此,我国如今的房屋拆迁多是打着社会公共利益的旗号,侵夺公民的私权,增加的确是某些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利益。 How about 正当程序? 我国物权法第42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具体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现行的合理拆迁程序应该是:由土地管理部门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 条的规定,征收或者收回住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然后才能与开发商签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开发商据此方能申请拆迁许可证,此后再进行拆迁。 如此的程序就已经足够? And 合理补偿? 德国,国家征收行政行为被称为“侵害行政行为”,基于这种侵害行政行为提起的权利主张相应地被称为“牺牲请求权”,在法院处理有关侵害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补偿诉讼时,甚至把“为公共福祉合法侵害个人权利”与“不合法的侵害”同等对待。 我国关于补偿方式上,法律规定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但是,补偿的标准到底又如何定位呢? 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提到的那个问题:即使越界行为的受害者得到赔偿,这些行为仍然要被禁止,其原因除了我们前面提到的有一些损害无法通过市场价格补偿外,他还专门阐述了随意的越界行为将对个体权利造成恐惧,而恐惧作为受损害的精神权利,同样是不可弥补的。我们已经看到,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由于随意拆迁泛滥,一些居民修筑自己的住宅呈现出临时性特点,极少包含自己的设计艺术和建造情感,权利的动荡不安,侵害的不仅是个体的精神利益,也阻碍了社会进步。 可以认为 被拆迁人得到了赔偿 则表示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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