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22.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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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的条件 一、是由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提供的 二、提供了财政资助或者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三、使企业或者产业得到了利益 补贴的分类 国际反补贴现状 18个国家 184起反补贴调查 美国 48起 欧盟 34 加拿大 11 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 涉及产品主要为金属及金属制品、农产品、轻工产品、纺织品和服装 1995年~2006年上半年全球反补贴立案情况  同期,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接受协商申请的争端案件数为351起,当事方声称相关成员违反了一个或多个世贸组织协议。据统计,涉及上述三种贸易保护措施的争端案件占世贸组织争端案件总数的1/3。在111起运用了贸易保护措施的争端案件中,42起成立了专家小组,41起被判违反了至少一项世贸规则。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 乌拉圭回合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SCM》 11个部分、32个条款、7个附件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内容 补贴的定义 补贴的专向性 禁止性补贴 可申诉补贴 不可申诉补贴 反补贴措施 管理机构 发展中成员的差别待遇 过渡期安排 补贴的专向性 指补贴是成员政府向其管辖下的某个或某些企业或产业特别提供的 原则 立法形式明确规定 官方文件明确规定 实质性构成 特定区域内 所有的禁止性补贴 禁止性补贴 又“红色补贴”,指不允许成员授予或维持的补贴,一旦实施,任何授其影响的其他成员可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 具体内容 救济措施 磋商、专家小组、上诉、执行、仲裁 可申诉性补贴 又“黄色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其实施给其他成员的经济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受影响的成员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并可诉诸多边争端机制解决的补贴 负面影响 损害了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 抵消或损害了其他成员在GATT1994中直接或间接享受的利益 严重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 补贴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据 补贴额超过某产品总价值的5% 对某一产业的经营亏损进行弥补 对某一企业经营亏损进行补贴,并且这种补贴不属于为长期发展或避免严重社会问题而向该企业提供的一次性、非周期性和非重复性的补贴 政府直接放弃债权以及授予补贴以抵消应付债务 严重损害的标准 取代或阻碍同类产品进入进行补贴的成员市场 取代或阻碍同类产品进入第三方市场 在同一市场上,与其它成员的同类产品价格相比,受补贴产品有重大的削价,或在同一市场上对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造成了重大价格抑制、下跌或销量减少 受补贴产品的市场份额较前三年平均水平有所增加,并且这种增加在给予补贴期间有连续增长的趋势 可申诉性补贴 救济措施 磋商、专家小组、上诉、执行 不可申诉补贴 又“绿色补贴”,是指成员所采取的对国际贸易影响不大,其他成员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不可诉诸多边争端机制解决的补贴 下列为不可申诉补贴 非专向性补贴 研发补贴 对成员领土内落后地区的资助 环保补贴 反补贴的救济措施 反补贴措施 采取措施前的程序 调查1年内结束,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取证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给予答复 、协商、补贴额度的计算规则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反补贴措施的确定 反补贴措施 临时措施 承诺 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与反倾销的比较 反补贴的特殊性表现在: 1.?倾销是企业行为,后者是政府行为。 2.?反倾销的应诉主体是企业,反补贴案的应诉主体是政府,虽然在反补贴调查中相关涉案企业也会被要求接受调查,但政策措施是主要调查内容。 3.?反倾销调查仅针对涉案产品,反补贴调查针对的不仅是是涉案产品,而且可能涉及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 4.?反倾销措施通过征收反倾销税来实现,针对不同的企业最终倾销税率也不相同,有时高低差异还很大;而反补贴针对的是政府政策或措施,一旦认定补贴幅度和金额,按单位产品分摊的补贴率基本是一致的。 5.?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 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例分析 2004年,加拿大先后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烧烤架、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复合地板同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这3起案件昭示着我国出口面临新的挑战,标志着国外对华贸易摩擦新热点的产生,其潜在的示范效应不容忽视。 一、案情介绍 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正式对我国出口加拿大的碳钢及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2004年3年31日。本次调查的涉案产品为螺钉、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涉及我国20多家企业。 2004年6月28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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