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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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清欠工作管理办法下创新

催收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三级机构 项目部 按照项目合同(协议)约定,制定工程款回收计划,落实工程款回收或催收责任人。 按照项目合同履约,避免工程质量、工期、进度等原因造成的经济索赔。 及时办理项目报量签证、变更洽商、收入确认、工程结算、索赔事宜,防止因相关工作滞后造成的工程款延收。 负责对超过合约(协议)期限延付的工程款项,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保证债权实现的有效性、可追溯性。 在业主(或总包)无法保证工程款支付或因争议导致工程无法施工时,及时采取停工措施或其他防范措施,规避继续施工带来的经济损失。 完整保存工程款回收所涉及的原始资料和证据。 管理内容 组织管理 公司催收清欠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催收清欠领导小组、催收清欠办公室。 公司催收清欠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总会计师任副组长,公司财务资金部、市场商务部、生产管理部、物资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计监察部负责人为组员。 公司催收清欠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欠办”)设在公司财务资金部,负责催收清欠的日常管理工作。 司属单位应相应成立催收清欠领导小组和催收清欠工作小组,设置催收清欠办公室,明确各自职责,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司属单位催收清欠领导小组由司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班子成员分工具体到项目,工作小组由司属单位财务资金管理部门、市场商务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及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催收清欠办公室设在司属单位财务资金管理部门。 司属单位负责人为催收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项目应收款项回收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全部工程款项回收负完全责任。 拖欠款认定标准 已竣工结算项目 经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工程欠款。 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在竣工结算28天后),尚未按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 已经签订还款协议,未按时间偿还的工程欠款。 已竣工未结算项目 工程已竣工验收,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56天后),发包人尚未按约定支付的工程款。 工程已完工,未办理竣工验收项目 承包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及完整竣工资料42 天后,发包人未组织验收。 已经投入使用的,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后尚未按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合同未作约定的,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 尚未投入使用的,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查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上述办法认定的工程欠款。 在建工程 工程施工中,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对已完成工作量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查部门验收合格,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 应收款项催收措施 司属单位在与项目经理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必须包含工程款回收的责任内容,确保落实项目收款责任,并根据实际收款完成情况对其进行奖罚。 项目部是工程款结算回收的第一责任组织,项目经理是项目结算收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分工如下: 工程备料款是项目部根据与发包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向发包收取款项,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商务经理为直接责任人。 工程进度款是项目部根据当月完成工作量向发包方催收的款项,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生产经理为直接责任人。 索赔、变更款,项目部及时将有关索赔、变更等资料办理签证手续交二级单位市场商务部汇总管理,按时编制请款书向发包方收取该款,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商务经理为直接责任人。 质保金,项目部完成竣工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报送请款书,催收质保金,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财务资金管理部门为直接责任人。 项目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手续和支付工程款,项目应采取预警措施,具体管理内容遵照《应收款项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竣工结算后30天内,项目应收款项转入专项催收管理,二级单位与项目部签订《项目专项催收管理责任状》(表单1),依据合同,明确每笔款项(包括结算款、保修金、质保金等)的回收时间和金额,确保每笔款项能按合同及时足额回收。 无论工程项目竣工与否,工程项目结算未完成,工程款项未全部收回的,项目经理履行其结算及清收责任,特殊情况下,结算责任及剩余款项回收责任需要移交的,必须明确继任者,不得出现责任空缺,移交前,须取得司属单位负责人的审批同意,移交过程中,须充分交底,对结算收款情况需出具专项移交书,并附相关支撑纸质资料,移交书还需由司属单位市场商务管理部门及财务资金管理部门审核。 司属单位应对其他应收款的清理回收实施有效地管理。主要包括各类保证金、押金、预付款项和其他暂付款的清理和清收。此类款项由法人层次的财务资金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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