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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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细则.

船舶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细则》(B.2版) ? ? 1.目的 为提高船舶建造检验质量,规范船舶检验行为,核实造船厂的生产条件、设施、质量控制制度等处于符合且持续有效状态,确认船厂在建造(含重大改建,下同)船舶开工前基本具备建造相应类别船舶的技术条件,依照《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及本局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舶修造厂建造的法定授权范围内、船长20m及以上的民用船舶建造检验的开工前检查评审,对于船长20m以下民用船舶的建造检验的开工前检查评审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主要针对《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所定义的三级Ⅲ类钢质造船企业(其造船能力见本文件附注)而定,其它类别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及《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的相关条件执行。 3.职责 3.1区船检局 区局船检科负责对各船检局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的业务指导。 3.2各船检局 各船检局负责本局职责范围内所有建造船舶的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 (1)船检局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造船厂资质的复核。 (2)船检局、所验船师负责对单船开工条件的检查。 4.工作程序 4.1船厂在船舶开工前应向当地船检部门申请开工前检查评审,分两个步骤进行:   (1)对船厂资质的核实,每年进行一次。   (2)对船舶开工条件的检查,每艘船舶开工前进行一次。 4.2对船厂资质的核实 每年2~3月份评审一次,评审小组对照造船厂的自评记录核查并确认本条款4.2.1~4.2.22各相关事项。造船厂通过资质核实后,如果相关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评审小组对其重新核实。若造船厂能提供造船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厂的生产条件评价结论的,船检局不再对除4.2.4、4.2.14、4.2.15条款外的其它条款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船检局应出具评审结论。对于评审不合格的造船厂,其整改后应重新申请资质核实。 考虑现阶段我区造船厂的实际情况,对于造船厂目前无法达标的项目,评审小组可根据该项目对于影响造船质量的程度,作出是否暂缓执行的决定,但应确保暂缓执行后其建造质量可使检验机构和验船师满意。 造船厂应于每年1月份向船检局提交如下材料: (1)造船厂资质核实申请表。 (2)造船厂平面布置图。 (3)造船工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本厂生产条件评价结论或本厂按《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规定相关项目的自评记录(按《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附录A表格)及相关证据材料。 4.2.1造船厂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2造船厂应提供注册资金证明材料,资金应不少于100万元。 4.2.3造船厂应提供生产用地权属(所有权或使用权)或租赁的证明材料,占地面积应不少于0.5万平方米。 4.2.4造船厂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专职质检员,验船部门只接受满足4.5.2(1)条款的质检员所签署的建造检验报检单。 4.2.5造船厂应制定满足生产要求的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表格。相关材料报船检局备案。 4.2.6造船厂应制定采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外购件的质量控制文件,对于按来料加工方式建造船舶的,造船厂也应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文件。相关材料报船检局备案。 4.2.7造船厂应制定工艺管理文件及考核办法,制定施工工艺、操作规程等工艺文件,并经船检部门对下列工艺进行认可: (1)焊接工艺认可。 (2)船体装配技术条件认可。 (3)主机及轴系安装工艺认可。 (4)舵系安装工艺认可。 (5)管系安装工艺认可。 (6)电气设备安装及电缆敷设工艺认可。 4.2.8造船厂应制定库房及原材料管理文件: (1)详细规定入库验收、保管、存放条件、标示、防护、堆放、发放等质量保证措施。 (2)制定原材料进厂验收、保存、发放的管理文件。 (3)制定焊接材料的进货、保管、烘焙及领用要求,设置专用存放场地。 4.2.9造船厂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质量信息员,制定质量信息管理文件,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信息,特别是对验船师提出检验意见的处置和管理。 4.2.10造船厂应配备所生产船舶应使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造船图纸资料、工艺文件应完整、正确、统一,并有专人管理。 4.2.11造船厂应制定质量检验制度: (1)制定产品质量检验管理文件、检验规程及检验作业指导文件。 (2)建立自检、互检与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检验制度。 (3)制定船舶报检项目表。 (4)归档保存建造过程的全部检验资料,做到一船一档。 4.2.12造船厂在建造过程中涉及外包(外协)项目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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