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毕业论文1.doc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法学院毕业论文1要点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探析 入学年级:2014年春 学生姓名:岳志明 学号:141041009042002 所学专业:法学 东北农业大学 中国·哈尔滨 2016年3月 目 录 提要 2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观点述评 2 1.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观点概述 2 1.1.1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2 1.1.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2 1.1.4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无过失 3 1.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诸观点评析 3 2本罪主观方面:排除故意 3 2.1本罪主观方面案例 3 2.2本罪主观方面案例评析 4 3本罪主观方面:过失和推定过失 5 3.1过失:本罪的主观方面 5 3.1.1本罪的处罚条件 5 3.1.2本罪的量刑幅度 6 3.1.3本罪的原始依据 6 3.2推定过失 6 4对严格责任的限制 7 4.1辩护理由对严格责任的限制 7 4.1.1法定辩护理由 7 4.1.2善意辩护理由 7 4.2刑罚适用对严格责任的限制 7 4.3罪刑法定对严格责任的限制 8 5 结束语 8 6参考文献: 8 提要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应排除故意,而包括过失和推定过失。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和我国民法的过错推定实质是一致的,它没有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没有否认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构成要素,它仍是过错责任的一部分。环境污染具有众多特殊性,为了应对这种特殊性,更好地打击环境犯罪,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中应引进严格责任。故本罪的主观方面应当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严格责任为辅助。作为客观归罪的绝对责任应排除在本罪主观方面之外。完善现行刑法对本罪之规定,应就适用严格责任作出明文规定,并对严格责任作出一定的限制如允许辩护理由的存在。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和严重后果持故意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而应根据其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等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的其他规定如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观点述评 1.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观点概述 在刑法学界,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争议很大,但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1.1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行为,仍然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 1.1.2本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但是这种主张又可以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主要是过失但也不排除故意(即一般或多数情况下表现为过失,个别或少数情况下表现为故意,且多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废物行为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第二种认为主要是故意(多是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过失。 1.1.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废物这一行为本身则通常是有意的。 1.1.4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无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行为,仍然实施。但也不排除过失和无过失。 1.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诸观点评析 上述这些观点中,第一种认为只能由故意构成,第二、第四种均认为包括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对此笔者均不敢苟同。针对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首先它没有区分对行为的主观心态和对结果的主观心态。从刑法第338条对本罪的描述来看本罪属于依法定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犯,那么要看对结果的主观心态,至于对行为本身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影响本罪的性质。实际上,现实生活中以明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为之是常态。其次,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的心理状态。其认识因素有两种情况:一是明知其行为必然会发生某种后果;二是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后果。其意志因素是希望,即犯罪人对于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态度。换言之,这个结果的发生,就是犯罪人通过一系列犯罪活动所需达到的目的[5]。而现实生活中我们可想而知,环境和人类息息相关,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无法回避环境污染给自身所造成的危害,所以行为主体不可能追求或希望污染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所以排除了直接故意的可能。针对第二种、第四种观点认为包括间接故意,笔者认为如果本罪的主观方面不包括直接故意那么就不应包括间接故意,因为同属故意仅因为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就要将它们区别开来,分别定罪量刑,如间接故意得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直接故意得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实在不能让人信服。另外,笔者不完全赞同第三种观点即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 2本

文档评论(0)

dajuhyy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