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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版-逸升优享年金培训课件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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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逸升优享年金保险产品培训 本资料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中德安联保险条款为准 目录 针对目标群体,中德安联开展了深入的市场调研 逸升优享年金保险目标客户定位 金融资产100万以上 30-50岁 希望为自己的养老进行长期规划 关注重疾保障需求 具有年交保费5万元以上的交费能力 目录 产品设计原则 养老现状:60岁以上人口生活费用来源 产品组成 产品卖点 案例 附:保险利益演示详表 目录 安联逸升优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开始给付年 金,每年年金给付金额如下: ①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等于10%基本保险金额的基本年金。 ②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满期日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等于30%基本保险金额的基本年金和当时已宣布的累计增额年金红利,并在满期时支付满期终了红利。 安联逸升优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2 2) 身故给付 ①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以下三者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a. 在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交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b. 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宣布的但尚未给付的累计增额年金红利。 c. 理赔终了红利。 ②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我们按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以下a,b,c三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a. 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三者之较大者: I.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II. 在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基本年金。 III. 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b. 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宣布的但尚未给付的累计增额年金红利。 c.理赔终了红利。 安联逸升优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3 (2) 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2.1保险责任”及“3.2红利分配方式”中所表述的“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为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日。 (3)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安联附加保额递增两全保险 保险责任-1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 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每年的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递增。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该保单年度对应的保险金额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安联附加保额递增两全保险 保险责任-2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九十日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未满四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示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则不受前述九十天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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