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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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对交通肇事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节 对交通肇事行为的刑事处罚 第四节 交通肇事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 述 一、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交通肇事法律责任,又称交通肇事的法律后果,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为过错造成交通事故,而招致法律对其交通肇事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其直接表现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将因其交通肇事行为而承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交通肇事法律责任与事故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二者的性质不同; 二者的内容不同; 二者的目的不同; 二者对责任主体的要求不相同。 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法律责任之间也有着紧密的联系。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区别与联系 二、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也叫行政纪律责任,是行政任免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就交通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实施的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分是国家公职人员因职务身份所承担的最主要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行政处分由轻到重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个等级。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的行政法律制裁。 对交通肇事的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法定职权的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是损益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并且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达到了行政处罚的标准,而又未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行政处罚对象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备责任能力。 行政处罚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二)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是指道路交通参与者因为过错造成交通事故,而根据刑法的规定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予以的刑事法律制裁。 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是当事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 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并且是交通肇事的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 (三)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可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交通肇事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通常表现为侵权责任。然而,有时交通肇事行为可能会同时产生违约和侵权两种法律后果,产生责任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交通肇事的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交通肇事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 交通肇事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交通肇事的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当事人自主性。 三、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归责 (一)交通肇事法律责任归责的含义 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归责,也称为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的判断和确认。 (二)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相当原则 责任平等原则 四、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免除 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免责,是指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者全部的免除。 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免除不同于“不负责任”或者“无责任”。 (一)因时效经过而免责 1.交通肇事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 2.交通肇事刑事处罚的追责时效 3.交通肇事民事责任的追责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 最长时效 (二)因不诉或协议而免责 第二节 对交通肇事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交通肇事行政处罚的原则 公开公正原则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罚缴分离原则 二、交通肇事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又称申诫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的告诫。 罚款。又称财产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罚款是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中最常用的一种处罚方式。 拘留。属于一种人身罚,又称为行政拘留、治安拘留,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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