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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和作用: 1.规范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基础性法规 2. 对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起推动和保障作用 3.有利于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4.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5.对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三.实施与监督的主要措施 实施与监督主要措施 四.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遵守党纪国法 坚持廉洁从业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央党校 刘 春 2004年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对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该试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2009年7月颁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式颁布生效。 ??? 一.颁布和实行《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意义 适用人员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 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 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 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 定执行。 二.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5个方面39条)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 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 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 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 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 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 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 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 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 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 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 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 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 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 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 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 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 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 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 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 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 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 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 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 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 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 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 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 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 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 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 利条件; ●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 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 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 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 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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