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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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要点

浅析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 黄洁 参加青年优秀论文评奖 摘要:附赠式有奖销售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对市场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国相关立法对附赠式有奖销售规制过于简单,无法解决此种营销手段所带来的消极作用。因此需要对附赠式有奖销售进行界定,以此区别于商业贿赂、搭售等违法行为;并对赠品的价值、总量以及赠品种类作出限定,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附赠式有奖销售;商业贿赂;搭售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营销手段之一,这种销售方式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创造了有利的销售条件,促进了商品的销售,而与此同时,附赠也可能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诱发经营者之间的恶性竞争,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禁止有奖销售中不当行为规定》),确认并规范了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营销手段的变化,现行法律法规在解决附赠式有奖销售中出现的问题已力有不逮。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附赠式有奖销售规制的不足 (一)附赠式有奖销售界定不准确 1.无法涵盖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所有形式 我国立法并未明确定义附赠式有奖销售,仅在《禁止有奖销售中不当行为规定》第2条第1款中规定:“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但现实中还存在其他形式的有奖销售,例如“满一百赠八十”,这种有奖销售方式是附赠式有奖销售还是抽奖式有奖销售呢?其并非奖励所有购买者,仅奖励部分购买者,所以,依本款规定,这不是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但购买者只要符合某种条件即可中奖,中奖不是偶然的,不是射性行为,因此,也不是抽奖式有奖销售。可见,有必要为附赠式有奖销售下定义,方便规范有奖销售的行为。 2.不能与商业贿赂区别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8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此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禁止有奖销售中不当行为规定》中的规定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在相关规定中,附赠是被允许的,这必然导致执法实践的混乱。因此,附赠式有奖销售需要与商业贿赂相区别,以便划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3.难与搭售行为区分 搭售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过程中利用自己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违反购买者的意愿搭配销售或者提供购买者不需要的另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1]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购买者亦可在一次购买的过程中获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或服务,这在某种程度上与搭售行为发生交叉,经营者有可能借附赠之名行搭售之实。因此,如何区分附赠式有奖销售与搭售行为,以指导执法实践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可见,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过程中,界定附赠式有奖销售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是执法实践的前提和基础。 (二)附赠式有奖销售之赠品的规制过于简单 我国相关立法对附赠式有奖销售之赠品的规制相当简单,且适用范围窄,仅对家电销售时的赠品质量以及零售商促销活动中赠品质量有所规定,禁止将不质量不合格物品做为奖品、赠品。即使扩大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2项中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中“商品”的范围,使其包括“商品及赠品”,适用于所有附赠式有奖销售,但立法规制的重点仍局限于赠品质量,对赠品其他方面并无限制。 1.缺少赠品价值的限制 关于有奖销售奖品的价值,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仅对抽奖式有奖销售规定最高额不得高于5000元,而对于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赠品却并未提及,因此市场上出现附赠高价值赠品以吸引购买者的营销手段,甚至于赠品价值超过主商品本身,但却无法得到法律的规制。2001年格兰仕展开的促销活动——消费者只要购买一台价值2680元格兰仕的空调便赠送一只市场价2880元的精美钻表就是一例,此营销手段一出即引发各方争议,各界对本行为是否合法观点不一,但除却厦门,其他地区的活动均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种设“巨奖”的销售手段,对于相关产品市场中其他中小企业来说是无法承受的,因此有可能导致中小企业丧失原本市场份额。这一行为得不到规制,那些能提供“大奖”的商家就能借此不断吸引消费者,而处于弱势的中小微型商家便只能受限于其经济实力的不足,而在竞争中倍受排挤。同时,巨额赠品会影响消费者理性选择商品,使其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扭曲市场的供需规律,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最终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赠品价值做出一定的限制。 2.没有赠品总量的限制 若仅对单个赠品的价值做出限制,而不对一段时间内赠品的总量做出规定,同样无法达到规范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目的,经营者仍有可能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在销售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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