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J_36-91_石油化工管式炉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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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石油化工管式炉设计规范 SHJ36-9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工艺参数 第四章 钢结构及其附件 第五章 盘管系数 第六章 烟囱和烟风道系统 第七章 燃烧器 第八章 配件 第九章 炉衬 第十章 仪表接管 附录 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燃油、燃气管式炉的设计、改建和扩建 的管式炉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设计管式炉时应具备以下数据和资料: 一. 各种被加热介质的有关物理和化学等特性; 二. 各种被加热介质的流量及出、入口的操作温度、操作压力和允许压力降; 三. 生产和检修的特殊要求(如工况变化、热效率高低、管壁和被加热介质最 高温度的限制、介质在管内停留时间、注水或注汽、烧焦、检查口等); 四. 燃料的种类、液体燃料的元素组成、气体燃料的气体组成、温度、压力、 密度、粘度及液体燃料雾化剂的种类、温度和压力等;混烧时,液体燃料 和气体燃料的比例; 五. 自动控制水平; 六. 建厂地区的基本风压、地震烈度、场地土类别、雪荷载及最冷月月平均最 低温度等; 七. 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及其他要求。 第2.0.2.条 管式炉炉型应根据工艺操作要求、长周期运转、便于检修、投资少 的原则,并结合场地条件及余热回收系统类别进行选择,且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 设计负荷小于 1MW 时,宜采用纯辐射圆筒炉; 二. 设计负荷为 1~30MW 时,应优先选用辐射-对流型圆筒炉; 三. 设计负荷大于 30MW 时,应通过对比选用炉膛中间排管的圆筒炉、立式炉、 箱式或其他炉型; 四. 被加热介质易结焦时,宜采用水平管立式炉; 五. 被加热介质流量小,且要求压降小时,宜采用螺旋管圆筒炉; 六. 被加热介质流量大,要求压降小时(如重整炉等),宜采用门形管箱式炉; 七. 使用材料价格昂贵的炉管,应优先选用双面辐射管排的炉型; 第2.0.3.条 管式炉设计热负荷应采用正常设计工况下的计算热负荷; 第2.0.4.条 管式炉热效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 设计热效率应按石油化工总公司现行标准《石油化工管式炉热效率计算方 法》的规定计算,其假定前提应按以下规定: 1. 热负荷采用设计热负荷; 2. 设计过剩空气系数按表 2.0.4-1 采用; 设计过剩空气系数 表 2.0.4--1 过剩空气系数 燃烧器类型 燃油 燃气 自然通风 1.25 1.20 强制通风 1.20 1.15 3. 散热损失根据占总供热量的百分率确定: 一般无余热回收系统时,不大于 2% ;有余热回收系统时,不大于 3%; 4. 基准温度采用 15.6℃; 5. 环境温度采用建厂地区全年平均温度。 二. 按长年连续运转设计的管式炉,当燃料中的含硫量等于或小于 0.1%时,管 式炉的热效率值不应低于表 2.0.4-2 的指标。当燃料中的含硫量大于 0.1%, 且在设计参数、结构或选材上缺乏有效的防止露点腐蚀的具体措施时,尾 部换热面最低金属壁温不应低于图 2.0.4 中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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