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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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案例要点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案例1: 2011年4月11日,安先生一行4人到大食客亚运村店就餐。吃饭完毕,他拿到价格明细一看,其中包括餐位费6元。询问服务员后,安先生才知道每人被收取1.5元的消毒餐具费。他找服务员协商此事,双方发生争执。安先生说,大食客本来就应免费为顾客提供洗净消毒的餐具,费用也该自行承担,无权向顾客收取。另外,大食客在收取这项费用前,并没有事先告知,侵犯了他的(??权)。他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消毒餐具费6元,索赔通讯费和交通费30元。 庭审时大食客表示,公司没有主动提示安先生,但消毒餐具包装上已经注明“有偿使用,每套1.5元”的字样。大食客同意退还安先生的消毒餐具费,并赔偿交通费和通讯费。大食客提交了一套消毒餐具佐证,这套餐具塑料膜包装印有“温馨提示:本消毒餐具有偿使用”字样,字体较细小,另印有“每套:1.5元”字样,字体稍大。 问题:知情权被侵犯了吗? 法庭审理后认为: 大食客收费前未主动提示,而是采取在餐具包装上印制收费信息的被动方式提示,这种方式不足以确保安先生知晓收费事项。 案例2:   2011年12月20日,消费者王女士接到一张某电器连锁店员工发送的VIP邀请函。内容是“某电器连锁店开业,圣诞重礼,累计满8800元送32寸液晶,限单件满3000元以上累计购3件及3件以上不同品类传统家电,送完为止。”王女士正准备购买家电,为女儿作嫁妆。12月25日,王女士在电器连锁店连续选购了四种电器,共计17113元。其中有三件家电均在3000元以上,结帐后王女士要求将赠送的液晶电视一起发货。但店方工作人员却答复王女士所购家电不符合赠送条件,不能赠送,而且态度蛮横。 王女士非常气愤,与之争执未果,投诉至天津市东丽区消协要求赔偿。 调查中,该电器连锁店负责人称由于员工的疏忽,在广告宣传中少写了“指定商品”字样,但开业时已在参加活动商品的显著位置进行了标注说明,做出了相关告知,因此不认可王女士提出赠送液晶电视机的诉求。但当消协工作人员要求店方负责人提供开业期间对参加活动商品的标注说明的材料时,店方不能提供。 问题:如果你作为消协工作人员,如何处理此案?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店方参照赠品电视机的市场价格,采取为王女士所购家电减价,并提供相应价值商品的方式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电器连锁店邀请函中约定内容清楚明确,王女士购买商品金额和数量符合获得赠品的条件,交易已达成,店方有义务履行赠品的约定。 案例3: 2011年5月份,消费者沈某到A市某餐饮店预订酒席,双方议定菜单谈好每桌价格1600元(酒水另算),共预订7桌。而在沈某消费结算时每桌价格超过2000元,净增加3000余元。当时沈某全额予以结清。事后沈某发现金额有误,就到该餐饮店要求退还多付价款。店方负责人承认结算款与当时约定价格相差3000余元,但以海鲜价格涨价、消费者当时已结账应视为默认结算价格为理由,拒绝退款。沈某咨询律师。 问题:如果你是律师,如何提供法律建议? 店方的行为已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既“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店方没有按照约定擅自提高价格标准,且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提供的商品物有所值,也应先征求消费者意见,取得消费者同意,否则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多余价款。 案例4: 未满11岁的高楼某小学的学生小曹,背着家长偷偷拿了家中700元,在高楼某玩具店中一次性购买了2只各350元同等价格的玩具。 小曹的家长得知此事后,当即去跟店家理论,要求退货。而店家认为:自己开店做生意赚钱天经地义,对大人、小孩一视同仁,也没有强制他购买,玩具没有质量问题是不能退款的。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问题:如何定性?处理? 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款,但考虑到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并且商品已使用,最后退还一只玩具的价款,即350元。 点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小曹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该视为无效。鉴于在这起纠纷中,是由于家长监管不力造成孩子偷拿家里的钱购买玩具,家长也是有责任的。该纠纷的处理结果应该说合情合理,于法有据。 案例5: 2011年11月22日,消费者陈玉梅来消协投诉,其在扬州某商店周大福专柜购买了一款钻戒,价值5800元,吊牌上标注“白金750钻戒”,当时营业员解释这款钻戒就是铂金750钻戒。付款后,营业员向其索回了吊牌,并解释这是公司规定。陈女士回家后上网查询发现,白金其实是含有金(Au)和少量其他金属的混合物,并不是她想要购买的铂金,营业员的解释是错误的。于是,第二天陈女士找到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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