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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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规精要

二、主要教育法律法规内容和解读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2、分则 1)事故与责任 2)事故处理程序 3)事故损害的赔偿 4)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一)关于适用的范围规定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处理,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与预防职责和要求的规定 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及时妥善。 预防: 1、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 2、对在校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3、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措施。 4、发生事故时及时救治。 5、安全教育应当有针对性。 6、学生应当遵守校纪校规。 7、学生的父母和监护人配合工作。 (三)关于学生伤害事故与责任的规定 学校依法承担责任的有12种情形。 1、相应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设施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和隐患的。 3、提供的药品、食品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的。 5、教职工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措施的。 6、违反规定安排未成年人从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活动,学校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校发现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或突发疾病未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而致后果加重的。 9、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操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人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人擅自离校等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5 种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特殊情形及责任的规定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五)关于学校免责的前提条件与具体事项的规定 前提条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 具体事项: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六)关于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 1、救治告知。 2、报告。 上级部门应该: 3、指导。 4、协商、调解、诉讼。 5、报告。 (七)关于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或学生应适当投保。 (八)关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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