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未列入计划的工程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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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未列入计划的工程项目 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交通大学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未列入学校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是指各单位使用各级科研经费、学校下达的各类资金(含211、985资金)以及自有自筹资金,且由项目单位(基建处管理项目除外)自行管理的校园配套、修缮等工程项目。 第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及技术方案等审核;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负责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及合同审核盖章;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招标范围分类与规模标准 第三条 招标范围分类,但不限于此,具体如下: (一)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 (二)施工总承包: (1)各类房屋装修改造; (2)电气暖通工程(含电气线路改造、通风改造,空调工程等); (3)配套工程(室外景观绿化、道路、场地、公共事业等)。 第四条 凡属于招标范围内的项目,采购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1)采购金额10万(含)~30万人民币,项目单位可向招投标办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经招投标办同意后方可实施;或委托招投标办组织招标; (2)采购金额30万(含)~50万人民币,由招投标办组织招标; (3)采购金额50万(含)人民币以上,由招投标办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公开招标。 (二)施工总承包: (1)采购金额10万(含)~5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单位可向招投标办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经招投标办同意后方可实施;或委托招投标办组织实施; (2)采购金额50万元(含)~200万人民币,由招投标办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 (3)采购金额200万以上(含)人民币,由招投标办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公开招标。 (三)采购金额小于10万元人民币的采购项目,不纳入学校招标投标统一管理范畴,由项目单位参照本细则和其它相关规定,依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自行采购。 第五条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有特殊要求的采购,按《上海交通大学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招标 第六条 学校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 (一)组织形式 (1)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由招投标办按相关规定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2)招投标办组织招标:由招投标办组织的招标,原则上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以邀请招标为主; (3)项目单位组织招标:根据项目及采购金额,由项目单位提出,经招投标办批准,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原则上向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数量不低于3家,以邀请招标为主。 (二)按国家相关规定需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则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未明确规定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投标办按相关规定负责委托;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信息网络、上海交通大学招投标办网站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上海交通大学招投标办网站上发布。 第七条 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可采用下述方法确定邀请投标人: (一) 由招投标办按照规定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征集投标人。 (二) 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推荐投标人。 (三) 由招投标办会同监督部门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八条 项目招标申请:项目单位应先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进入招标程序,同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采购项目招标申请表》,并附如下相关文件资料: (一)学校批复意见; (二)职能部门审批意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此 (1)资产处对使用房屋的审批意见; (2)财务处对项目经费来源的审批意见; (3)基建处对项目结构安全性、是否需要向上海市主管部门报建审批的意见; (4)如涉及到消防、安全、校园环境等方面,须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技术方面资料: (1)项目概况; (2)设计图纸或者工程量清单; (3)项目的技术要求、其它要求。 第九条 招标文件由招投标办负责组织编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它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第十条 招标文件审定: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经项目单位书面确认,由招投标办正式发布。若为重大项目,还需征询审计、法务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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