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民事责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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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民事责任 杨积堂 北京联合大学 副教授  关键词: 公司法 民事责任   内容提要: 在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对原《公司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体现在强化和进一步明确了对相关义务主体的民事法律责任,使得《公司法》的私权救济功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维护,也使《公司法》中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有了切实的制约机制,从而为公司、股东、债权人、第三人等权利救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如果人们说一条法律规范是有效的,这就意味着这条法律规范对于它所指向的那些人具有约束力。” [1]这种约束力最终体现为法律责任,即指当事人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2]在《公司法》中,这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主要通过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来实现。在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下文简称新《公司法》)中,对原《公司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体现在强化和进一步明确了对相关义务主体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整个《公司法》的不同章节和条款中。在新《公司法》第十二章关于“法律责任”专门一章中,却几乎没有关于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而主要规定的是违反《公司法》的行政责任,并在第216条概括性地规定了违反《公司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商事法的重要主体法,主要规范的是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权利。因此,公司及公司中的相关权利义务主体,在公司的设立、运行过程中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权利救济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司法》中民事责任的主体   在新《公司法》中,通过明确规定各种具体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和具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也明确了违反《公司法》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主体,使得相关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侵损后救济的法律依据具体化,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化,责任承担的方式具体化了。综观新《公司法》关于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公司法》中的民事责任主体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公司。公司是《公司法》中权利义务主体的核心,在《公司法》中,公司作为核心的权利主体的同时,也是当然的义务主体。《公司法》明确了公司作为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分别在不同的情况下承担义务的范围和方式。比如,作为公司民事责任的基础,《公司法》首先明确规定了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规定了公司在分立时以及分公司、子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这些民事责任的义务主体都是公司。   (二)股东。股东是公司成立、存续不可或缺的条件,是在公司设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根据新《公司法》第217条之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为责任主体,也应该列入股东责任的范畴。   (三)发起人。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主导力量,对其课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督促其尽心设立公司,公司发起人责任也有利于对公司、股东及公司的第三人等各方利益的保护。 [3]《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更明确了发起人在出资方面的资本充实责任和对公司损坏的赔偿责任以及出资违约和公司不能成立时的民事责任。   (四)董事。新《公司法》在第21条、第113条、第150条中,把董事明确作为民事责任的主体,规定了董事应该在关联交易、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应该承担的责任。董事在公司治理中起着重要的决策作用,原《公司法》,赋予了董事权利,却没有明确董事应该承担的责任,因此就导致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难以依法救济的缺陷。   (五)监事。监事也是《公司法》中明确的民事责任主体之一,主要体现在关联交易和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监事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在新《公司法》第21条和第150条,将上述范围内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事责任主体,如果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清算组成员。《公司法》第190条规定,如果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这一责任的明确规定,确保清算组成员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八)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在新《公司法》第208条中,新增加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规定承担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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