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党课课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要点.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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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党课课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要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区人社局: 新《纪律处分条例》出台背景 1、 原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颁布实施,但随着形势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需要,特别是2014年12月习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期间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后,对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新的要求。 2、原纪律处分条例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 新《纪律处分条例》特点 一、将十八大以来的成果制度化 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二、划定红线,明确6类“负面清单” 将原有条例规定的十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三、纪法分开,纪在法前 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目 录(共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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