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量适中_07、10、9)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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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量适中_07、10、9)精要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 解读 林雪卿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教育系) 8882918;2918918 目录 一、新《未保法》概述 二、 学校保护 一、新《未保法》概述 梁启超先生曾饱含深情地在他的《少年中国说》中指出:“故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一)新《未保法》的修订背景(修订原因) 1.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提供了可能。 2.十几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3.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4.专家、学者的推动。 (二) 新《未保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亮点) 1.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 第3条第1款新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2款特别强调了:“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医疗保障权、国籍权、姓名权、获得足够食物、拥有一定住所及获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 发展权包括:有权接受正规或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等全面发展的生活条件。 受保护权包括:有免受歧视、剥削、酷刑、暴力或疏忽照顾的权利,对失去家庭和处于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有受到特别保护的权利。 参与权 : 受教育权 : 2.进一步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原则。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的原则(新增加)。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还有:平等原则。 3.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机关的责任。? (1)政府。 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7条) 、 法律责任(第61条)。 (2)家庭。 存在着“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现象。 要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第10条) 、 要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第12条) 、 未成年人有知情权(第14条) 、 要委托代为监护(第16条) 。 (3)学校。 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第17条); 要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第20条 ); 要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第22条 ); 要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第25条 )。 (4)社会。 场所要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30条) 、 学校周边不得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第36条) 、 要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33条) 、 要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第41条、第42条 ) 、 要维护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第28条) 。 (5)司法机关。 扩大了司法机关办理侵权案件工作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第50条 ); 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第51条) ;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54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第56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第57条) 4.进一步明确了各个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政府保护的法律责任(第61条:责令改正或行政处分); 家庭保护的法律责任(第62条:劝诫、制止或行政处罚); 学校保护的法律责任(第63条:责令改正或处分 ); 社会保护的法律责任(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第70条、第71条: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 二、 学校保护 (一)新《未保法》规定学校要履行以下五个方面的义务: 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的义务; 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保护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义务; 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 1.学校要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学校保护的核心思想。 生命健康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格权中居于首要地位。 生命权: 健康权: 健康是生命的保障。 (1)学校教育教学中不能忽视学生的身体健康。 ① 要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形容学生是:“起的比鸡早,睡的比狗晚,干的比牛多。” 校园歌谣:“起床最早的人是我,睡觉最晚的人是我,作业最多的人是我,最累的人是我,是我是我,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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