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大学生智能农业装备创新大赛章程(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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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生智能农业装备创新大赛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全国大学生智能农业装备创新大赛(以下简称“大赛”)旨在进一步激发广大同学热爱农业装备、学习农业装备科技、投身农业装备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提升农业装备类学生的工程创新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为我国实现由农业装备大国向农业装备强国迈进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条大赛由教育部高教司教育部农业工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中国农业工程学会以及江苏省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相关具有农业工程学科的高校承办,行业企业冠名支持。 第三条大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原则上大赛作品时间上半年,大赛终审决赛时间为。 第四条设立大赛指导委员会、大赛委员会、大赛评审委员会、大赛组织委员会以及大赛秘书处。 第五条大赛指导委员会和大赛委员会由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中国农业工程学会、教育部农业工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及江苏省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协同创新中心4家主办单位聘请有关负责人与专家组成。 大赛指导委员会不设立任何职务。大赛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下设秘书处(挂靠发起单位江苏大学),人员聘期4年,若有人事变动等原因,可由大赛委员会作调整。 第六条大赛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1.对大赛举办提出宏观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对大赛章程和实施方案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大赛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议大赛章程和大赛实施有关方案; 2.审议大赛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规则、获奖比例; 3.讨论和确定大赛的承办单位; 4.负责涉及大赛组织、评审等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大赛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秘书若干名。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评审规则制定大赛的评审实施细则,对参赛作品进行评审、并确定获奖作品等级,负责处理大赛过程中的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第九条大赛组织委员会由承办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具体由承办高校自主设置有关机构。 第十条大赛组织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大赛的宣传发动、项目评审、开幕闭幕、作品展示、大赛文化活动组织等有关大赛的全过程事项。 2.负责大赛所需的经费。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 第三章 参赛资格和作品申报 第十一条参赛学校为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院校。参赛队员应为在大赛报名起始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高等院校在校中国籍本科生和硕博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 第十二条 以团队(2~5A类(自由选题,科技发明制作)、B类(指定题目,智能机器人)两类、C类(企业出题类)。A类分为本科生作品和研究生作品。B类、C类不限制学历层次。 第四章 作品展示、出版和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参赛作品在现场展览或演示,供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其他人员观摩。 第十四条 大赛组委会在大赛期间,可以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如:报告会、论坛、讲座、专家点评等,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和企业代表前来观摩采访,加强对大赛活动的宣传和推介。 第十五条 大赛委员会拥有参赛作品实物模型、结集出版大赛获奖作品介绍及评委评语的使用权。参赛作品可由作者自行取回,不取回者不退还。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六条大赛设立学生比赛等级奖、单项奖、优秀指导教师奖及高校“优胜杯”等奖项。 第十七条学生比赛等级奖励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等次奖占总参赛作品数的比例待定。 第十八条 单项奖由大赛评审委员会提出设立,报大赛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大赛设若干高校优胜杯奖,由大赛委员会对大赛组织中表现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 高校“优胜杯”奖。按照各单位累计分数,在终审决赛入围高校中,评审出一定比例的高校为“优胜杯”奖。按照特等奖记100分、一等奖记70分、二等奖记40分、三等奖记20分。以各高校总分从高到低进行评判,如遇到总分相同,以特等奖的个数评判,以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 优秀指导教师奖。对于获特等奖和一等奖作品的指导教师,颁发优秀指导教师奖。 第六章 申诉 第二十二条通过复赛的作品,设置七天公示期。若收到投诉或异议,由大赛组委会组织调查,并上报大赛委员会讨论。经调查确认有违规行为的,则取消该作品参赛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通过终审决赛的获奖作品,保留十五天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由大赛组委会组织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重新计算作者所在学校团体总分及名次,若该作品指导教师获得优秀指导教师或该作品推送学校获得高校“优胜杯”奖的,同时取消已获得的优秀指导教师和(或)高校“优胜杯”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学校取消承办权或参赛资格等处罚。大赛组委会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大赛承办单位寻求赞助和冠名,经大赛委员会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为了补充大赛所需经费,参加全国大赛作品的作者所在学校应交纳一定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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