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劳动纪律和劳动保护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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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劳动纪律和劳动保护精要

罪犯劳动纪律和劳动保护教育 第一部分:罪犯劳动纪律教育 罪犯劳动纪律和劳动保护 一、 改造罪犯思想的有力手段 劳动创造人类的思维意识,思维意识支配人类行为。因此可以通过劳动来培养罪犯的思维意识,改变好逸恶劳的懒惰观,使其养成爱劳动的习惯,树立“不劳动不得食”的观念。更重要的是使其(大家)明白通过自身的劳动才能为自己赢得新生。并且也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在其回归社会后能够继续生存而不至于重滔覆辙。 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和适宜的生产劳动,避免在单纯的监禁中,长期无所事事,导致心情压抑,意志消沉。通过生产劳动可以使罪犯尽可能地掌握一种或多种生产技能及知识,可以为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谋生创造条件,防止因恶习不改或生活无着落而重新犯罪。组织罪犯从事与正常社会条件和形式相同或相进的劳动,可以培养罪犯与他人或社会的协调和合作精神,使之在回归社会后能够尽快地适应社会环境。使其不至于被社会淘汰,而重新犯罪。 劳动作为对罪犯改造的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通过的方法。许多国家以及联合国的文件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产劳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建国以来,我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许多在押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除掉了入狱前的恶习,培养了尊重他人,尊重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许多罪犯由于在劳动改造中表现突出,依法获得减刑,假释,一些罪犯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成为企业的生产骨干,工程师,厂长,有些还当上了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 二、 保证劳动改造发挥充分效用的主要措施 监狱安全稳定要掌握及时犯情动态,即每个犯人的思想状况。劳动改造在稳定罪犯思想,重塑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在劳动中学会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都有一定的效果。刺激罪犯的劳动改造积极性,我认为: 一)是找到适合罪犯从事的劳动项目; (二)是对每名罪犯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定额,不搞一刀切,适当照顾老病残; (三)是运用考核分等行政奖励手段,掌握每名罪犯每月需用分情况等,何时可够减刑假释; (四)是多与包组罪犯谈话沟通,了解其家庭社会关系有无重大变故会对其产生消极影响; (五)是用合理手段处理消极改造人员,惩罚与感化并举,不一味惩罚,始终给以改好的机会;, (六)是熟悉工艺与进度,生产流程合理顺畅; (七)是警察公正执法,狱务公开,使罪犯信任政府; (八)是管理层出台政策,对表现突出的给以优惠奖励政策,鼓励其多做贡献。 三、保证罪犯适应劳动生产的一个有效措施 罪犯考核奖惩办法是指监狱机关根据《监狱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罪犯在一定时期内的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查和评定,然后根据考评的结果给予罪犯奖励或惩处的一项基本的刑罚执行制度。它主要包括计分考核、行政奖励和惩处、法律奖励和物质奖励。它是我国行使监狱职能,惩罚与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科学合理的罪犯考核奖惩办法,对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稳定监管改造秩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当前我国罪犯考核奖惩办法主要服务于罪犯改造的需要,总体来说是合理的。但应该看到,随着依法治监、狱务公开的不断深化,以及改造工作要实现“三个转变”和“一个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对罪犯考核奖惩办法进行科学化探索,以求取得理论和实践上的突破。 一、建立一个具有现代理念的、统一的罪犯考核奖惩体系。 (一)是端正行刑立法指导思想,确立行刑法律的地位。从目前来看,影响刑事执行立法工作的困难和阻力不是技术问题,而是观念问题,它缘于传统的中国司法理念,即重打击、轻执行,重行刑的近期效益、轻行刑的远期效益;它缘于部门利益再分配的不平衡,即中国的很多立法部门本位色彩浓厚,重新立法实际意味着权力的再分配,所以现行的刑事执行主体一一监狱,在推行行刑一体化的立法中掌握国家整个行刑体系的主导地位,从而为科学构建罪犯考核奖惩体系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 (二)是制订统一的罪犯考核奖惩法典。在确立监狱应有的立法地位后,继而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制订一部较为完善的罪犯考核奖惩法。拟定中的《罪犯考核奖惩法》作为与《监狱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匹配的基本法,内容包括计分考核、行政奖惩、法律奖励、物质奖励四大分则,从而构建起崭新的、全面的、科学的我国罪犯考核奖惩法律体系。 (三)是明确行刑一体化,强化监狱职能。为强化对罪犯的考核奖惩,司法部可单独成立罪犯考核奖惩委员会,下设各省相应机构,在执行权力上,内部划分,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保证考核奖惩的公正、公平。对于行刑变更权的性质,我们同意一些学者的观点,即减刑、假释行刑变更权,不属于审判而属于行刑权,应由熟悉情况的监狱机关行使,这样可以改变目前由人民法院审理不及时和裁定不当的状况。 (四)是健全和完善考核奖惩中的司法程序。从简便、公正、透明、协作的角度出发,理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制定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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