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框架下的执业行为规范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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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框架下的执业行为规范精要

一、 职业道德概述 (第一章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律师基本职责 法条 《律师法》第2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执业人员。 定义: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要使委托人明确其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律师要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通过具体的法律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职责的几个要点 1,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当事人; 2,双方要依法建立起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3,律师要让当事人明确其在纠纷中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还要明确同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以后所形成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 4,律师办案要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 5,律师执业是一种依法行使的法律行为; 6,律师代理和辩护,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律师依法提出意见建议,不是一锤定音,而是“最大限度”、尽职尽责的去维护 。 新《律师法》以来的投诉处理变化 行政监督指导重点下移。原先主要由市司法局为主查处,改变为由各区县司法局为主协调、疏导与处理。 行业自律机制作用显现。市律师协会由原先的配合查处,转变为主动干预,除继续强化培训教育外,针对执业中的问题,区分情况,积极采取“情况通报”、“警示教育”、“专题调研”、“行业惩戒”以及“维权申明”等方法。 投诉反映主要问题 据近年来的不完全统计,来投诉处理中,基本分类如下: 投诉办案质量问题的,占40.4%;↓ 投诉收费问题的,占28.7%; 投诉服务态度问题的,占10.6%;↓ 投诉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占7.4%;↑ 投诉没有公开办事制度的,占0.5%; 投诉其他方面问题的,占12.2%。 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律师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地位,还是偏低。执业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反映在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等方面,还会遇到各种阻碍; 律师在经济建设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还有可以拓展的业务领域;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还有些混乱。条块分割、行业垄断,制约了律师作用的发挥; 在社会转型期,人们普遍存在着浮躁心理,遇事往往急于求成,难以静下心来办实事。 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共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新《律师法》第2条)。 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8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惜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 二、 与委托人关系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1,体现在律师定义中的变化 原《律师法》第2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新修订《律师法》第2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体现在执业保护中的变化 原《律师法》第32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新修订《律师法》第36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第37条第一款:“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第二款:“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第三款:“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3,体现在会见权、阅卷权 以及调查取证权上的变化 新《律师法》第33、34、35条,系新增条款。 会见权:①会见时间: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②会见手续:只要具备“三证”(即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无论是否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均无需批准;③会见环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阅卷权: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 调查取证权:①律师自行向证人和被害人进行调查取证时,无需事先得到同意或者许可;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并无阶段上的限制。 4,体现在投诉处理上的变化 原《律师法》中并无投诉处理的规定。 新修订《律师法》第23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46条:“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 第52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三、 保守职业秘密 (第三章 律师保守职业秘密) 原《律师法》第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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