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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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制约 1.立法机关有权对政府实施法律监督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及行政长官必须遵守法律,对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这就是立法机关对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的监督与制约的权力。 2.立法会可迫使行政长官辞职 (1)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行政长官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行政长官如仍拒绝签署,就应自动辞职。 (2)行政长官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关系到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时,就应自动辞职。 3.立法会有权指控行政长官的违法和渎职行为,有权动议对行政长官进行调查,有权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立法对行政的制约还体现在立法会议员有权提出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如果行政长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依照基本法规定该辞职而不辞职,立法会就有权通过动议。 然后,委托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如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就有权提出弹劾案,弹劾行政长官。因此,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行使弹劾权,以此制约和监督行政长官的工作,促使行政长官任职期间廉洁奉公,尽忠职守,认真遵守和履行基本法及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其他法律。 三、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相互配合 第一,立法机关制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行政机关或政府在特别行政区内执行立法会通过的法律。 第二,立法机关审议、通过法律;政府拟定并向立法会提出法案、议案。一些重要的法案,特别是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及政府运作的法案,必须由政府提出。政府提出法案、议案,是总结、升华政府政策的过程,立法会通过法案,是确定和维护政府政策的过程;政府执行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实际上是贯彻、推广政府政策的过程。 第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行政长官的决策性咨询机构,即香港的行政会议。行政会议的成员,包括政府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议员和社会人士。这就使得行政长官在作出决策前,能够听取和了解到立法会的意见,使行政长官所作出的决策能够反映各方的意见,平衡和协调各方的利益。 第五节 行政长官与总督之比较 一、总督及其法律地位 二、行政长官与总督的区别 一、香港总督及其法律地位 1、香港总督(简称港督),不能只看作是港督本人的职位名称,而应看作时一种政治制度。港督制度,是港英政治制度系统中的最重要的制度。 2、法律地位:第一、港督具有双重身份的法律地位,即他既是英皇在香港的代表,又是港英政府的首长。 第二、港督由英皇委任,亦只有英皇才能将其罢免。总督职位没有固定的任期,通常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 第三、总督权力来源于英国皇室。 二、行政长官与香港总督的区别 1.行政长官与港督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具有双重性,这个“双重性”既表现为行政长官身份的双重性,又表现为行政长官责任的双重性。即行政长官在身份上,他既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长官,又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行政长官在责任上,他既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还要对特别行政区负责。而港督的法律地位则只体现为身份上的“双重性”,即港督既是英皇在香港的代表,也是港英政府的首长。责任方面来说,港督只需向英皇负责就可以了。所以,相比行政长官,港督的权责是不平衡的。 2.行政长官与港督的权力来源不同 行政长官的职权来自于我国宪法与《香港基本法》的授予,其中《香港基本法》更是对港督职权的范围、任职的时间等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而港督的职权则主要来自于《英皇制诰》、《皇室训诫》等香港殖民地时期的宪制性文件,这两部文件赋予了港督巨大而广泛的权力。 3.行政长官与港督的权力大小不同 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政治体制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行政主导,但在行政主导的前提下,同时还有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制约以及立法会与行政长官的相互配合。这样的安排,不仅有利于防止行政权过度的膨胀,还有利于提高行政长官办事的效率。而港英政府时期的港督,集行政与立法权于一身,行政与立法实际上是“分而不立”,都由港督统揽,港督掌握着最高咨询、决策与权力机构---行政局、立法局以及布政司署的整个行政系统,形成了以港督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 4.行政长官与港督产生的方式不同 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在本章第一节有非常详细的叙述,就现在的情况而言,为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与稳定的发展,逐渐推进香港的民主政治是有必要且符合实际情况的,所以现在的行政长官依然采用间接选举的方式而产生。而港督则是由英皇直接委派而来,香港人民根本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与权利。 5.行政长官与港督负责的对象不同 在分析行政长官与港督的法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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