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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PDF
附件1
再生育审批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为规范我省再生育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
件、申请再生育的夫妻,依据申请条款,应提交的证明材料规定
如下:
一、符合《条例》第二十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
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鉴定机构确诊有子女为非遗传性
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鉴
定结果通知书》。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
孕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民政部门出具的两个子女的《收养登记证》;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
不孕不育证明和怀孕证明。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
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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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
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其户籍地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3、未生育方,提供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
位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证明;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
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
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
证明;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
女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
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再婚方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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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的,提供子女跟随生活情况的公证书;
3、 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
证明;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
形:
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卫
生计生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指导意见进行认定。
二、涉外(港、澳、台)婚姻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我省居民与港、澳、台同胞或与外国人结婚长期居住在国内
的,执行我省生育政策。
1、户口薄(户籍证明);
2、外国人一方提供县(市、区)以上对港、澳、台办公室和
外国人所在国家驻华大使馆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我省居民一方提供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
的婚育状况证明;
4、符合我省《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
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
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子女数;在国内定居两
年内累计超过十八个月的,计算子女数。
三、婚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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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负责按审批事项要求出具与申请条款对应再生育子女婚育情
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盖章。
婚育情况难以核实的,可凭申请人承诺并进行公示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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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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