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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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PDF

附件1 再生育审批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为规范我省再生育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 件、申请再生育的夫妻,依据申请条款,应提交的证明材料规定 如下: 一、符合《条例》第二十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 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鉴定机构确诊有子女为非遗传性 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鉴 定结果通知书》。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 孕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民政部门出具的两个子女的《收养登记证》;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 不孕不育证明和怀孕证明。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 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 9 —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 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其户籍地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3、未生育方,提供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 位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证明;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 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 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 证明;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 女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 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再婚方丧 — 10 — 偶的,提供子女跟随生活情况的公证书; 3、 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 证明;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 形: 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卫 生计生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指导意见进行认定。 二、涉外(港、澳、台)婚姻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我省居民与港、澳、台同胞或与外国人结婚长期居住在国内 的,执行我省生育政策。 1、户口薄(户籍证明); 2、外国人一方提供县(市、区)以上对港、澳、台办公室和 外国人所在国家驻华大使馆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我省居民一方提供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 的婚育状况证明; 4、符合我省《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 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 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子女数;在国内定居两 年内累计超过十八个月的,计算子女数。 三、婚育情况证明 — 11 — 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负责按审批事项要求出具与申请条款对应再生育子女婚育情 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盖章。 婚育情况难以核实的,可凭申请人承诺并进行公示后办理。 — 12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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