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安全常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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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安全常识培训要点

企业员工安全常识培训 主讲:楼企军、韩硕恒 目 录 第一章 员工安全生产法律基本知识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报警和应急措施 第三章 生产安全基础知识 第一章 员工安全生产法律基本知识 第一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四节 工伤保险、工伤的认定和待遇 第一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进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合同障权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二)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建议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三)批评、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人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挥、指令以及强令冒险作业等,有权拒绝执行。 (五)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的紧急避险权 人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在采取可能的应急防范措施后从作业现场撤离。 (六)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扣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七)获得符合标准诉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八)获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有: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依法订立的厂纪厂规,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技术,提高工作效率或服务质量。 第三节 女职工和未成人的保护 (一)女职工可依法得到如下主要的特殊保护: 1、月经期的保护 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怀孕期的保护 ①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也不得安排加班加点; ②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工资照发; ③怀孕7个月以上,单位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 ④单位不得以女士怀孕为由解雇女工。 3、产前保护 ①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 ②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③单位不得以女工生育为由解雇女工。 4、哺乳期的保护 ①单位不得安排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安排加班、夜班; ②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③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不得扣工资; ④单位不得以女工哺乳为由解雇女工。 5、平时的保护 单位不应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伐木、登高架设、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以及强度连续负重劳动。 (二)未成年工(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可以得到如下主要的特殊保护: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电工、焊工、起重工等特殊作业;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伐木、登高架设、有毒有害、繁重体力以及对其发育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3、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身体检查,包括其上岗前、工作满一年以及未成年工年满18周岁并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时,都要进行体检。 (三)未满16周岁的人不准上岗就业。 第四节 工伤保险、工伤的认定和待遇 (一)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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