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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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年度國內第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一、債券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九十年國內第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債)。 二、發行日期: 訂為民國9年4月日。 三、發行總額: 發行總額為新台幣億元整。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四、發行期間: 發行期間五年,自民國9年月日開始發行至年月日到期。 五、債券票面利率: 本轉換公司債之票面年利率為0%。 六、還本日期及方式: 除依本辦法第十條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者或依第十七條由本公司提前贖回者,或依本辦法第十八條由債券持有人提前賣回者外,到期時以現金一次還本。 七、擔保情形: 本轉換債券為擔保債券,惟發行後,本公司另發行其他有擔保附認股權或轉換公司債時,本轉換債券亦將比照該有擔保附認股權或轉換公司債,設定同等級之債權或同順位之擔保物權。 八、轉換標的: 本公司普通股。普通股之來源以發行新股方式履行轉換義務。 九、轉換期間: 債權人得於本轉換債發行之日起滿一個月後,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一)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本公司向交易所或櫃買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到權利分派基準日止、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到權利分派基準日止、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到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將本轉換債轉換為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請求轉換程序: (一)債權人於請求轉換時,得依下列二方式行使之: 1.債權人透過臺灣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換:債權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註明轉換)及「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由交易券商向集中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五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換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登錄並撥入原債權人之集保帳戶。 2.債權人透過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直接進行轉換:本轉換債債權人於請求轉換時,應備妥蓋有原留印鑑之「轉換請求書」,並檢同債券或登載債券之存摺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後,除應登載於股東名簿內,並於五個營業日內將股票登錄並撥入原債權人之集保帳戶。 遇普通股除息、除權或現金增資認股時,本公司依證交所「上市公司應辦業務事項一覽表」及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等相關公告規定辦理。 (二)華僑及外國人申請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直接轉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時,一律統由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帳簿劃撥方式辦理配發。 十一、轉換價格及其調整: (一)本轉換債轉換價格之訂定,以9年月日為轉換價格基準日,取基準日(不含)前一個營業日、前三個營業日、前五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擇一為基準價格,乘以101%之轉換溢價率,為計算轉換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之依據。基準日前如遇有除權或除息者,其經採樣用以計算轉換價格之收盤價,應先設算為除權或除息後價格;轉換價格於決定後,實際發行日前,如遇有除權或除息者,應依轉換價格調整公式調整之。發行時之轉換價格為每股新台幣元。 (二)本轉換債發行後,除本公司再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或非因辦理現金增資而賦與他人發行公司普通股認股權而換發為普通股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轉換價格依下列1.之公式調整(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以及公司遇有以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或認股價格再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或非因辦理現金增資而賦與他人發行公司普通股認股權時,轉換價格依下列2.之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 1.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 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或分割基準日調整之轉換價格= 2.有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或認股價格再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或非因辦理現金增資而賦與他人發行公司普通股認股權時: 於有價證券或認股權發行之日調整後之轉換價格= 3.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轉換價格,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轉換價格= 調整前轉換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權利證書之股數。 註2:股繳款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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