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典辅料标准工作指导原则课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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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典辅料标准工作指导原则课案

附件2. 药典辅料标准工作指导原则 一、药用辅料标准起草及复核的技术要求 制定药用辅料标准时,既应综合考虑不同生产工艺产品的共性问题,又应考虑各种生产工艺产品的特殊性问题,还应考虑药用辅料在贮存、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的降解和微生物污染等问题,应尽可能采用国外通用药典较先进的技术方法,结合国内药用辅料生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药用辅料生产现状,同时,在通过严格的方法学验证前提下,及时收载我国自己研究的检测技术方法。 标准的复核工作是对起草的标准从方法学的科学性、严谨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标准的通用性等方面进行验证,以实验为手段对标准进行全面复核。 1、标准的增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参考美欧日药典,增补药典辅料品种的规格,完善质量标准; (2) 参考美欧日药典,对比国内情况,对新增品种进行起草,保证标准的可行性。 (3) 应结合生产工艺,在质量标准制定中可增加制法项。如果能明确工艺,应针对工艺可能引入的杂质进行分析,必要时增加检查项目,对有毒有害杂质应制订严格的控制方法。 (4) 参考《药用辅料性能指标研究指导原则(草案)》,增订和修订相关功能性检查项目。 2、标准的起草、编写原则以及文字表达、计量单位、符号和数值以及检测方法中的注意事项均应参照《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中正文各论编写细则、现版药典及其附录、辅料标准编写细则(草案)进行。 3、在辅料质量标准起草过程中,检测方法尽量采用药典通用方法,若非药典方法应考虑所用仪器的适用性;所用对照品应考虑来源问题;标准中用到的试药、试液应尽量采用药典附录收载的试药和试液。 4、标准起草说明的编写应参照《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中起草说明编写细则进行,另要求提供制定标准的参考依据,并应如实记录样品收集、方法学验证、参考标准等信息。如果参考国外药典等其他标准制定标准,应采用列表的方式对标准项目进行比较,明确标准中限度值确定的依据。 5、标准的实验工作应参照《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进行。 6、实验方法的建立均须进行方法学验证。 7、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起草单位和复核单位应尽可能考察不同厂家的产品,以确保标准的通用性。起草说明和复核意见中应附样品来源情况。 8、对一些收集不到样品,或样品代表性不足、工艺路线不清楚的品种,可尝试参考国外药典标准等其他产品标准起草相关辅料标准草案。在此种情况下,标准草案应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经公示征求意见后,再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综合考虑确定最终的质量标准。 9、新增对照物质的标准,起草单位要负责提供实物对照或协助中检所解决好对照物质的供应,否则,该项标准不考虑增订。 10、复核单位不仅关注标准所用方法的重现性,还应对检测项目的合理性等提出审核意见,如有增补项目,应进行方法学验证。必要时收集样品进行复核。 11、 复核单位根据试验对起草标准做出的修改应有说明,对方法的修订要提供修订依据、方法来源、方法学验证数据(包含图谱)以及用修订方法检验药用辅料(多家企业)的数据,还应与国外药典本项目比较。 12、复核结果应列出标准中各项指标的检验数据、图谱,对实验中出现的现象应进行真实、详细的描述,如发现起草标准有异议处,亦应指出。 13、上报的送审稿必须同时上报标准起草说明,由负责品种标准起草的单位汇总复核意见后一并上报药典会(要求书面文稿和电子文本同时报送)。具体详见资料要求。 二、起草与复核工作流程及上报资料要求 (一)起草工作要求 1、起草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要求(参照《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对标准中的项目逐一进行研究,完成起草工作。 2、形成供复核用资料,将资料及其电子文本转交复核单位,同时抄送国家药典委员会(仅请复核公文),供复核用资料由下述内容组成。 (1) 请复核公文。 (2) 标准初稿。 (3) 起草说明(项目和方法确定依据及相应的验证试验结果、相应的图谱或彩色照片)。 (4) 复核用供试品的检验数据。 (5) 复核用供试品(对于生产企业较多的样品,起草单位应向复核单位提供部分起草用样品及未经试验的样品)。 (6) 涉及新增标准物质时,由起草单位同时落实标准物质原料的候选物,进行初步标化,并暂时使用初步标化的量值。初步标化完成后,标化报告等相应资料及标准物质原料的候选物送中检所,由中检所最终完成标准物质的建立,相应费用由中检所承担。 (7) 复核用对照品 (如是中检所能提供的对照品,由复核所自行购买,如是新增对照品,已在中检所备案而中检所未能提供的,由起草单位提供给复核所) 。 (二)复核工作要求 3、复核单位首先应审核起草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确认资料完整后安排复核工作,否则应向起草单位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 4、复核工作重点关注:①项目设置的完整性;②项目增、修订的必要性;③限度的合理性;④方法的可操作性,并根据复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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