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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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要点

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1.概念——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二、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认识 (二)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诚信原则作为缓冲器 (三)衡平观念与道德向法律的渗透 三、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上的适用 最早产生于英国的卡特诉波姆海船保险案,该案中福特马尔布罗总督为防止城堡被法国人侵占而投保,但未申报法国人可能进攻城堡的事。等城堡沦陷后,保险人声称总督未申报有关事实而拒赔,认为这一情况为重要事实。法官曼斯菲尔提出了这样的处理原则:“被保险人必须申报所独知的重要事实,甚至不申报并无过错的,保险单可视为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一)含义——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作书面的陈述。 (二)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 1.超出事物正常状态的事实 2.有关道德风险的情况 3.保险人所负责任较大的事实 4.有关投保本人的情况 5.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 无需告知的事实 1.可以认为众人皆知的法律常识。如海洛因是禁止贩卖和服用的毒品; 2.保险人理应知道的常识。如重大国际、国家大事件,珠宝比木材对小偷更具有吸引力;癌症、爱滋病是当前致死率极高的疾病等; 3.风险减少的事实。如企业财产保险中,投保方在保险期限内增加消防设备;盗窃保险单下,投保方在保险期内按装了防盗门等; 4.保险人能够从投保人提供的情况中发现的事实。 (三)告知的形式 1.无限告知=主动告知(海上保险) 2.询问告知≠主动告知=如实告知 案例 2008年7月25日,石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年交保险费6600元。 2009年1月,石某因宫颈癌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该保险公司经过调查,石某已于2008年7月20日在某医院被确诊为宫颈癌,但她在7月25日投保时,在投保单中关于“是否患有癌症”的询问栏中填写的是“否”。该保险公司以石某未如实告知其投保前已被确诊为宫颈癌的患病事实为由,对该保险做出了拒付处理,并解除合同退回保险费。 二、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二)保证的形式 1.明示保证:在保险单中订明的保证 2.默示保证: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三)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从违反保证义务的后果看,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合同即告无效,而且保险人一般不须退还保费。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是指保险人明知其对保险合同享有解除权或抗辩权而怠于行使其权利或自愿地放弃其权利。 2.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知悉其有解除契约权或抗辩权,但是保险人没有行使其权利,反而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明示或默示契约仍然有效,以致投保人或受益人不知契约可被解除或保险人有抗辩权,因而履行了契约,保险人便不得再主张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诚信原则的体现 (一)保险营销中禁止以不正当术语宣传展业和鼓动客户投保 (二)提供适当保险 (三)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权利义务,不得滥使拒赔权 (四)在灾害已被预测,保险人不得拒绝原被保险人的续保请求,不得解除或终止已订合同 (五)储蓄性保险合同因利率调整而形成的利息剩余应返还投保人 (六)被保险人失去赔偿能力或死亡(破产),责任保险人应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侵权赔偿诉讼,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转承赔偿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含义 ——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 ①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②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③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Leyland 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 一战期间,一艘名为“艾卡丽亚号”(Ikaria)的船于1915年1月30日被敌人潜艇的鱼雷击中。该船的水险保单承保了海上危险,但把“一切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后果”作为除外责任。船壳被炸开了两个大洞,一号船舱罐满了海水。但还是驶进了法国的勒哈佛尔港,停泊在一个正在进行着繁忙军事运输的码头边上。如果一直停泊在这里,这条船本是可以获救的,但港务局担心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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