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天平国内公路随车行李物品损失定额保险条款2015年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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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国内公路随车行李物品损失定额保险条款 2015年 第一版 (安盛天平)(备-家财)[2015] (主)3号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投保单、任何附属协议或附加合同以及批单共同组成 《国内公路随车物品损失定额保险》 (以下简称本合同),并按同一合同解释方式加以理解 重要提示 1. 保险责任开始以投保人按规定支付了保险费为条件。就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保险 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计划范围内,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予以赔付。请认真阅读 本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以及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充分了解保障范围。 2. 本保险合同是基于您投保单中所提供的信息签发的。请仔细阅读保险合同,若其中包含任何不正确的 信息,请立即告知本公司;否则,您可能在索赔时无法获得保险金,并且/或者您的保险合同可能会 被宣布无效,而只获得您保险期间内所支付的无息保险费。若您在保险合同签发之后提供给本公司的 信息和先前提供的信息有重要差别,本公司可能会根据您提供的新信息重新核保,提供保障。若您在 本保险合同签发后十 (10)个工作日内未通知本公司进行修改,本公司将默认为您在投保单中提供的 信息是完整无误的。 您的保险如何运作 您的保险合同是您和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包括:   您提交给本公司的投保单;   您所作的任何声明;   本保险条款;   保 (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   保险凭证;   任何附属协议或附加合同;   任何批单和/或特别条款。 以上所有文档将共同组成本合同,并按同一合同解释方式加以理解,任何部分中出现的字句或表述在保险 合同中任何其它地方出现时均应表达同样的意义。 在本公司收到保险费并确认承保后,您将可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享有您的保(险)单和/或批单中所列明的保 障利益,以保(险)单和/或批单中所列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一条 保险标的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核定座位在9 座及以下的 非营运客货车)封闭的车厢内部及后备箱存放的随车行李物品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下列物品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 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银行信用卡、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内储存资料、枪 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三)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出厂时的已有设备及配置,以及另外自行加装的车载电话、电视、音响设备 及制品、电脑及软件等固定设备; (四)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 (五)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标本; (六)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直接损失,本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按照保险合 同的约定支付该保险标的重新购置价或修补的费用: (一)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 (二)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三)火灾、爆炸; (四)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发生碰撞、倾覆、行驶中坠落、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码头、桥梁和隧道坍塌; (六)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及在停车场、居住区的院内停放期间,遭受外来的盗窃、抢劫、 哄抢,经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证明。 本公司支付的费用将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少者: 1. 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 2. 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 3. 保险单所载的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随车行李物品被损坏且无法合理经济地修复,则视为该财产遗失,赔偿金额按该随身财产 的重新购置价计算,但以保险单所载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在前述情况下,本公司 做出赔偿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本公司 若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购买已超过一年,或被保险人无法证明随身财产购买未超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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