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人身权.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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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身 权 主讲:迟姗 青岛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学教研室 案例1:我能获得赔偿吗? 韩某、谢某、许某是同一宿舍学生。夏天, 韩某、谢某想剃光头,约许某一起剃。许某坚决 不同意。韩某和谢某剃完以后,还想让许某剃, 遂商量借了理发剪,在夜晚趁许某熟睡之机,将 许的头发剪掉。许某气愤,在向校保卫处控告得 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向当地法院起诉,追究韩某、 谢某的侵权责任。 法规链接 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 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第146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 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 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第147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 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 案例2: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 1999年3月12日,特雷通公司与上海海联广告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广告合约,约定广告公司为特雷通公司在上海《新民体育报》上制作10×35厘米黑色通栏广告两次,广告内容是北欧风情家具。合同签订后,特雷通公司的商业广告如约在1999年3月22日、3月25日、4月2日的《新民体育报》上刊发,其中一次属错刊。广告内容中,除了介绍特雷通公司的家具产品外,还有“99申花搬新家,那你呢?”,“甲A冠军”等词句。申花俱乐部发现该广告后,即与特雷通公司交涉,要求特雷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特雷通公司不同意,申花俱乐部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法理解释 “申花”是原告申花俱乐部的名称,申花俱乐部对此享有法人名称权,有权使用这一名称,其他人不得盗用、假冒。申花俱乐部下属的上海申花足球队在1995年度的全国足球甲A联赛中获得冠军,提高了“申花”的知名度,使这一名称不再仅仅是申花俱乐部享有独立法人人格的标志,还具有了象征荣誉,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发挥号召公众作用的属性。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由于名称的这种属性能够带来商业上的利益,使名称成为名称权人的一项无形财产。任何人想通过使用他人名称获取商业利益,必须经过名称权人的同意,否则即构成对名称权人的侵权。 法院判决: 一、被告特雷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上海《新民体育报》刊登启事,向原告申花俱乐部赔礼道歉; 二、被告特雷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申花俱乐部5万元。 被告特雷通公司上诉称:被告在广告中仅陈述了申花足球队曾获甲A冠军和比赛场地搬家这一事实,没有盗用、假冒申花俱乐部的名称,没有贬损其名誉,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相反在客观上还扩大了原告的影响。此类广告我公司做过多次,其他公司也做过,都没有损害结果,不构成侵害名称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贾桂花诉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侵害肖像权案 《秋菊打官司》摄制组在陕西宝鸡进行纪实性摄影时,摄 下了一位在场卖棉花糖的公民贾桂花的形象。贾氏本人自称 因“生理缺陷”(贾氏患过天花,脸上有麻子)从来“连照相 都不愿”。影片公映后,贾氏形象公之于众大约四秒钟左右 (但并不能明显看出患天花的痕迹)。有熟人嘲弄贾氏“成 了明星”,“长得那样还上电影”;其子在校也遭人戏谑;这 使贾氏极为痛苦。为此,贾氏经律师代理在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院向《秋菊打官司》剧组所属的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 制片厂提出诉讼,认为《秋菊》剧组以盈利为目的(因电影 是商业发行的)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要求影片摄制者向其公 开赔礼道歉,剪除影片拷贝上贾氏的镜头,同时赔偿贾氏精 神损失费人民币8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非经 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从现行法 律规定来看,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肖 像亦应征求被使用者的意见。但是应该强调的是,在一定的 条件下,即在合理范围内,法律原则上又有直接使用的通例 。故事影片创作的纪实手法具有与其他艺术表现方式所不同 的特点,采取偷拍暗摄以实现客观纪实效果的需要,也是常 用的手法;只要内容健康,符合社会公共准则,不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就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被使用的肖像只要不具 有独立的经济和艺术价值,该肖像人物就不应享有禁止他人 使用或索要肖像报酬的权利。否则,电影的纪实创作活动将 根本无法进行。 原告贾桂花在公共场所从事个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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