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兵役制度及其构想.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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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兵役制度与现实构想 -----借鉴与不断发展完善中国兵役制度 【摘要】; 所谓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中国兵役制度(the military service system in China)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 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慕兵制。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1952年开始了拟制兵役法的准备工作。1953年3月23日,毛泽东主席正式签署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决定成立兵役法委员会,由聂荣臻任主任,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海军、空军、公安军以及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领导为委员,领导兵役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于1954年12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195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从此,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人民取得了全国范围的、巩固的人民政权之后,全国各族人民有了安定团结的生活和进行和平建设的可能,这就具备了按照一定计划进行统一的征兵和退伍工作的条件。随着各种社会改革和政治运动的胜利,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普遍有了提高,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年迫切要求实行义务兵役制,轮流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实现保卫祖国的愿望。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条件基本上已经成熟。实行义务兵役制,是中国军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关系着国家安全和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在于士兵服役时间短,定期征兵和退伍,使兵员经常轮换,有利于常备军兵员更新,既可保持军队的兵员年轻力壮,又可储备兵员;同时,也可使更多的人服现役,公民的兵役义务负担公平合理。其不足是服役时间短,很难全面熟悉地掌握复杂的军事技术与装备,只能在预备役组织中进行复训,方能达到现代条件下合格后备兵员的要求。因此,中国从1978年以后,采取了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对于加强中国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积蓄后备兵员具有重要意义。义务兵的待遇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并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义务兵服役期限 从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国家对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过数次较大的修改。 1955年颁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规定:陆军、公安军为3年,空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部队4年,海军舰艇部队5年。 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 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3年,海军舰艇部队和船舶分队4年。 1978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1984年颁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1998年12月29日新颁布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义务兵退役后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退伍安置(复员)。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继续实行志愿兵役制。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曾一度废除了志愿兵役制。 ????取消志愿兵役制实行义务兵役制后,义务兵转换周期快,重复性训练多,不利于部队战斗力的稳定和提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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