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兴权利的兴起课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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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兴权利的兴起课案

法哲学题目:新兴权利之网络虚拟财产学号:201410524姓名虚拟财产作为由互联网的产生而发展起来依附于互联网的新型财产,与人们平时所认为的财产有很明显的不同,因而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上的财产,以及它能否收到法律保护,在我国存在很大的分歧和异议。由于虚拟财产具有同样的金钱价值,一些不法分子便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将他人的虚拟财产据为己有。然而由于虚拟财产在我过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法律认可,以至于现实中发生很多起虚拟财产侵害案,进而引发了一些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现象已经引起我国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人民要求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呼声愈演愈烈。 本文正事抓住这一点,对虚拟财产的本质、特性等方面进行论述,本文所说的虚拟财产仅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网络财产的界定“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词,这个词由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而频繁见诸于媒体。通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就是指在网络空间存在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游戏帐号、游戏货币、游戏角色所拥有的各种装备及其附属道具等等。比如游戏者在《传奇》游戏中其可以用于支付网络服务的点卡,如QQ币、网络公司的点卡等也应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统计,目前我国有上网计算机3000多万台,上网用户人数达到8000万,网上游戏在上网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里占20%。据估计,网络游戏爱好者达到2000万人,如每人每年为网络游戏付出300元,那么该市场每年即有60亿元,这其实也就是虚拟财产的市场。游戏一般装备报价都在200元以上,账号报价都在千元以上,甚至曾经出现报价超过5万元的账号。某人为“虚拟财产”交易算了这么一笔账,以交易最普遍的《传奇世界》和《奇迹》为例,两者注册用户有1.3亿,去掉重复注册和废账号,按1亿玩家、25%的交易率、每次交易100元计算,交易额将是25亿!在网络上已经有不少的专业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网站出现,而且随着网络的发展趋势,将会有更多的专业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网站出现。?在网络游戏中,至少有20%的用户有虚拟财产丢失经历,可见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安全问题影响已越来越大,确定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地位也就越来越重要。交易是产权的交易,如果产权没有界定清楚就无法进行合法的交易。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主要观点要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就要界定它的法律属性。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归属于财产已经没有过多的疑虑。现在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认定主要有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三种观点。这些观点都认可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但将其归为哪一种财产,观点并不统一。(一)、物权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该学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只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无法认知,但是在网络上它是客观存在的,它有网络运营服务商提供给客户使用和控制的。人们在使用虚拟物品具有效用,游戏的愉快和使用收费电子邮箱的沟通便利说明其符合物的效用特征。(二)、知识产权说?该学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它应属于开发商的智力成果,应列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范畴。也就是说,对于开发者,应作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来对待;对于玩家,则属于著作权的使用权,玩家购买或通过过关斩将而获取的虚拟物品,并非直接获取对这些数据的独占权和所有权,而是获取了对其虚拟物品的使用权。另一种观点将虚拟财产认定为是玩家的创造性智力结果,认为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是玩家创造了游戏里面具体的新内容,伴随着智力性的劳动投入,而创造了新的网络游戏物品,玩家对于网络中的物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可以把虚拟财产权利作为知识产权。对于知识产权说,我认为是不合宜的。因为网络虚拟财产并不能成为一种知识,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和知识一样其形式都不具有实体性,都必须有一定的载体作为其存在的条件。但是知识所需要表达的是一定的思想和情感信息,而网络虚拟财产不过是表达一些仅对于玩家有意义的电子数据,没有丝毫思想可言。再者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有永存性的特点而网络虚拟财产会随着运营商的结束游戏的运营而灭失。还有知识的形式非物质可决定它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复制,而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只能归玩家一人所有绝对不可能复制。再有就是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期限,如果假设一个游戏运营到期限结束难道网络虚拟财产灭失了抑或免费使用了?显然这是不可能的。(三)、债权说该观点从游戏运营商与玩家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的关系出发,认为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一种债权,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他们认为在这种服务合同关系中,游戏本身和游戏中的各种附助功能都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一部分,这是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关系。服务提供者提供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数量、期限等的服务,玩家接受服务并支付对应款项,游戏运营商和玩家是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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