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课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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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课案

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知情权”一词作为特指一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是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泊(Kent Copper)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来的。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 一、知情权的含义 知情权问题的凸现,是现代信息技术、民主政治和法制发展的产物。人们经常从公权力和私权利两个角度来界定知情权,即按照知情权适用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将知情权分为公权性的知情权和私权性的知情权。 公权性的知情权是一种政治权利,如宪法性知情权、行政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等,它一般通过宪法、宪法性法律、行政法律法规等公法予以规制,并借助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予以程序保障。这类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一般为公民,而义务主体则为国家机关,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在信息资源的占有上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信息资源基本上被控制在以国家机关为主体的政府手中。 私权性的知情权,即民事知情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其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法律地位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对信息资源实质上占有的不平等才昭示了权利主体知情的必要性。社会知情权和公众知情权基本上属于此类。它主要通过民商法等民事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关于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请求权规定;但也会由宪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公法来调整,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知悉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病人对自身病情的了解权。 二、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规定体现的比较分散,在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中都有规定。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不服,依法可以进行申诉。为了便于当事人申辩争讼,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在受行政处罚之前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申请复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三个阶段中,均享有知情权。 1、《宪法》对公民知情权之隐性规定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虽然该条并没有明示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但是从公民享有“批语与建议权”可推断公民是享有知情权的,因为这种权利之行使必定是以相关信息知晓为基础的。 2、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在行政法律法规中的体现 第一,处罚前行政相对人享有被告知权。 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违反了国家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必须履行两项法定程序。一是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将给予的处罚意见,并告知其应当享有的权利。二是告知后,如果行政相对人对拟定的处罚意见不服,应当允许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获准后可与案件调查人面对面地展开辩论。对行政相对人申辩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机关认为成立的,应对原拟定的处罚意见进行变更。这样行政相对人能受到减轻或免予处罚。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上述两项法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前作了上述三项制约性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内情享有查知权。 在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作出之后,行政相对人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为使行政相对人能详知处罚内情,有利于争辩,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查阅作出处罚决定的详细内情,目的在于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有出入,处罚依据是否合法能够看得一清二楚,并对日后复议机关作的复议决定是否公正也有了对比尺度。这项公开措施极大地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法院审理后,行政相对人对庭审材料享有查阅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先申请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调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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