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渣土管理处针对工地和运输车辆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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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渣土管理处针对工地和运输车辆培训课件

* 贵阳市建筑垃圾及物料运输专项培训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阳市城市管理局、贵阳市交通运输局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13年4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渣土及砂石材料运输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运输标准作出以下要求: (一)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登记管理相关规定,车辆牌证齐全有效,并办理城管部门准运手续。 (二)车辆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一、管理规范: (三)车辆装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1、渣土、沙石材料装载的最高面不得高于车箱最低挡板并且密闭运输,密闭统一采用软体帆布篷布(绿色)苫盖(尺寸:8米×4.5米)覆盖,沿车箱外侧向下延伸覆盖20公分,麻绳捆绑密实,确保不得撒漏; 2、运输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车辆,出料口要加装防漏装置;3、车辆出场必须对轮胎、车厢进行清洗,确保车轮、车身冲洗干净。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除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外,一律收扣车辆通行证,3个月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 装载高度3.12M, 篷布下垂20CM (四)实行文明运输承诺制度。施工单位在办理车辆通行证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订《文明运输承诺书》,施工单位运输车辆一个月以内发生5次(含5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分别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不良行为记录、停止招投标、停止从业资格等相关处罚。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一、建筑垃圾定义 建筑垃圾是指房屋装饰装修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广场、管网等在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设部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单位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或者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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