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复习精华课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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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复习精华课案

知识点: 1、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规则起源于十七世纪的英国,它之所以流行至今并对许多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是因为它与英美法所倡导的程序优先主义具有密切关系。首先要学习传闻证据,传闻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上特有的证据概念。按照《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解释,所谓传闻,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出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即用以证明其所说内容真实的法庭之外的陈述。(英文Hearsay听到的说出来或听别人说的) 作为传闻证据的陈述具有以下特点:1、至少涉及两个陈述主体,一个是亲身感知了案件事实的人A,一个是在庭审期日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陈述主体B;2、至少涉及两个陈述环节,一个是陈述主体A在审判或讯问程序以外对B所作的陈述,一个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人B在审判或讯问程序中向法庭所做的陈述。 如,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回答律师的提问:“2004年4月2日,被告对我说‘昨天我在纽约’。”如果争论点是被告人2004年4月1日是否在纽约,这个证言就是标准的传闻,如果争论点是2004年4月2日被告是否讲过这样的话,那么这个证言就不是传闻。 传闻证据的是以作证的人是否亲自感知了案件事实为划分标准。 传闻法则是什么样的法则?传闻法则即传闻证据排除法则,是英美证据法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依据传闻法则,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不得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之所以要排除传闻证据,是因为:1、传闻证据存在着复述不准确或伪造的可能。传闻证据因具有重复报告的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所以,允许采纳传闻证据有悖于发现真实的初衷;2、传闻证据是未经宣誓提出的,又不受交叉询问,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反询问权利的行使;(传闻证据因亲身感知案件事实的人A未到庭,所以A的证词既未能经宣誓,又不受交叉询问)3、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前陈述。传闻证据,由于法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的陈述,因而不能获取陈述人的态度、表情、姿态等情况以综合地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性,故而予以排除。此外,实行传闻规则也与陪审团初次裁判事实有关。(周礼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2、证明力、证据能力的概念及两者的区别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是指作为法院认定事实或者判决根据的证据所应具备的要件或资格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在于:证据能力是从形式上解决证据资格问题,证明力则是从实质上解决证据有无价值以及有多大价值的问题3、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举证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申诉与诉讼的行为。4、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在我国是与“谁主张,谁举证”相对应的分配机制,是指在一定情形下,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分配原则决定某个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而实行相反的分配规则,将原来由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重新分配。比如,在侵权诉讼中,按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有4个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举证责任均由原告承担,如原告应当就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负证明责任。但是,如果这是一起特殊的侵权案件,便应当由被告就其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前者是正常的分配,后者是非正常的倒置,这有什么不同呢?证明责任分配最重要的是结果责任,而这两种处理证明责任归属问题的方法将会导致截然不同的后果。假定关于被告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最终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那么,按原则分配证明责任,则原告败诉;而按例外倒置证明责任,则被告败诉。 我国民事诉讼中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主要依据的是实体法中的特殊侵权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构成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在举证责任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这里的问题是,前面述及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有4个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举证责任均由原告承担,那在举证责任倒置中,是否这4个要件都倒置,均由被告承担呢?否,应是双方分担,原告仍要对一些基础要件事实承担责任,其余某个或某些要件倒置由被告承担,具体双方如何承担,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院《证据规定》第4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8类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侵权事实(高度危险作业所致)、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被告举证:该损害结果是由受害人故意所致(无过错) 法律明确规定了由被告承担的要件,就由被告承担,未规定的要件,则按正常的分配规则,由主张方原告承担。 ②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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