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用益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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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的支配内容是物的使用价值。 2、用益物权是权力范围受到限制的物权。 3、用益物权是优先于所有权的物权。 4、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5、一般而言,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主物权。 6、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限于不动产。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5、特许物权 (1)第一百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2)第一百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 (二)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确立的。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户”,而且是承包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1)土地使用收益权 (2)物上请求权 (3)生产经营自主权 (4)产品处置权 (5)对权利的处分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二、土地承包期限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1、土地承包期限是最长期限还是最短期限?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问题: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如何处理?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一)立法 1、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家庭承包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区别 1、在物权变动模式上的区别 2、在流转方式上的区别 (1)能否以抵押的方式流转 (2)能否以转包的方式流转 (3)以入股的方式流转上的区别 (4)关于继承上的区别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1、物权法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转让 2、物权法应当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以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但须经发包方同意。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 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抵押权的,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 五、承包地的调整、收回、征收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节建设土地使用权 一、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建设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特点 1、建设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土地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利用是以改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4、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5、建设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定 二、建设土地使用权的设立 (一)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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