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体育精装版企业所得税政策.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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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企业所得税政策精要

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1、关于重组的相关文件及主要内容  (1) 2009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概念,同时划分了企业重组的六种主要类型,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2)2011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1] 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2011年9月? 国税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1]51号)规定: “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 2012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公司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5)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阐述了两个方面的问题 文件规定   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 提示:文中提到的比例是指,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标准降低。  这两条规则将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交易中适用的“收购比例”由原来的75%放宽至50%。这个收购比例的放宽顺应了国际企业重组税收规则的逐渐放宽趋势,进一步扩大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行为的范围,使得更多的企业可以通过重组的方式突破经营瓶颈、实现产业转型以及解决资金困难。     ;链接:企业重组符合下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①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除以上条件外,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还必须满足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文件具体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  提示:文件第第三条规定了直接控制及受同一控制的企业之间划转资产的税收规则。赋予了集团企业内部股权及资产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权利,就我国税法而言,是一条完全新的税收规则。   举例: A公司100%控股B公司,A公司持有一资产,帐面净值与计税基础均为10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200万元。A公司将该项财产划转至B公司。依文件第三条规定,B公司确认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是100万元。资产划转对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是否产生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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