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法的概念新.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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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法律的词义 一、法、法律的词义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演变 1、法的古代词义 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所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说文解字》把“廌”解释为:“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王充在《论衡》中也说:“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 (1)灋,刑也。 表示杀戮、惩罚,另外将法定为井,即“井井有条”、“井然不紊”,表明法有秩序而可为模范之意。 (2)平之如水,从水。 1)象征性含义:指法具有公正、公平之义; 2)功能性含义:指把罪者置于水上,随流漂去,即“从水”,这是水审(冷水审); 3)苏力教授认为:理论和史实都强调了法的水边旁指涉——法律自上而下公布的特点。 (3)灋字的右偏旁,从廌,表示正直之意。 这是一种“神明裁判”的思想。 因此,从以上法的词源的三个方面来看,汉字“法”的确有“刑”、“规范”、“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2、律的古代词义 《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清朝人段玉裁所著《说文解字注》云:“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遵守的规范。 ?随着汉语的发展,“法”不但与“刑”同义,与“律”也逐步成了同义字。据我国历史上最早解释词义的书《尔雅·释诂》篇记载:“法,常也;律,常也。”后来的《唐律疏议·名例篇》亦有“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一也”的记载。我国较早把“法”与“律”联用的是春秋战国时的管仲。管仲在其《管子·七臣七主篇》中指出:“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到秦汉时,已有人将“法”与“律”两字合为“法律”一词。如西汉晁错在《汉书·食货志》称:“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失,农夫已贫贱矣。”由此可见,早在秦汉时,“法”与“律”二字已经同义。 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律”的具体名称却有所不同。夏、商、周和春秋时期叫刑,如禹刑、汤刑、刑鼎、竹刑;到战国时期,魏相李悝,集各国刑典,编《法经》六篇,改刑为法,称为《六法》;后来李悝的学生商鞅相秦,进行变法,改“法”为“律”,称为《六律》,萧何继之作《九章律》。从此以后,我国历代封建王朝,除宋称“刑统”、元称“典章”外,“律”成为各朝刑典之正宗,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等。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文化广泛传入,“法律”一词才被广泛使用。 3、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P39-40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区分 拉丁文的jus和lex、 法文中的droit和loi、 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 意大利文中的diritto和legge、 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和ley,等等。 对此可以作如下分析: (1)西语中jus、droit、recht等词既表示“法”,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 (2)lex等词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 (3)也有学者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这也就是“自然法”与“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 第二节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行为规范性 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2、法律的规范性 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从而为人们的行为规划出可以自由行动的基本界限。 (1)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3、法律的一般性 法律的一般性主要包括几种含义: (1)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它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和事; (2)它在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 (3)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由此可以区分“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参见教材P54 。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告诉人们有权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可以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它针对的是一类主体(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一类事而作出的规则,可以反复多次适用,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针对具体人、具体事的,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毕业证书、结婚证书等。 一般来说,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结果。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国家意志性 1、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两种主要方式 制定:从无到有,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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