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黄龙破碎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遂宁华能机械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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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成都都市市中中级级人人民民法法 民民事事裁裁定定书书 (2005)成民初字第605-1号 原告江油黄龙破碎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开发区会昌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寿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渝,男,江油黄龙破碎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职员。住四川省xx市xx号。 被告遂宁华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金海村十社。 法定代表人邹功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旭,遂宁华能机械有限公司职员。住四川省成都市xx区xx号。 本 在审理原告江油黄龙破碎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华能机械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 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20 日向本 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 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 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油黄龙破碎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遂宁华能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 110元,减半收取5 055元,其他诉讼费1 000元,共计6 055元,由原告江油黄龙 破碎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曾 英 代理审判员   吴 涛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邵 颖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 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 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 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 (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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