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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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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自由受一定保护 这与外交人员的人身不得侵犯的区别在于:领事官员如果犯有严重罪行,经当地法院判决需要执行,接受国可以逮捕或拘留;如果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人员必须到管辖机关出庭,但进行诉讼程序时,应顾及对该人员所任职位的尊重,并应尽量避免妨碍其职务的执行。而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一定限度的管辖豁免 领事官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或行政的管辖,他们的私人行为不享受管辖豁免。这显然比外交豁免的范围要小。由于领事官员的审判豁免仅限于执行公务的行为,故其豁免不适用于私人合同以及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诉讼。 3、一定限度的作证义务的免除 与外交人员比较,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及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领事人员被请示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义务。 4、免除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5、其他特权与豁免,包括免除接受国法律或规章对外侨登记和居留所规定的义务,免予适用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个人劳务及各种公共服务,并免除有关征用、军事捐献和屯宿等军事义务。 七、领事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义务 领馆馆舍不得以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符合的方式加以使用;在不妨碍领事特权与豁免的情形下,凡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均应尊重接受国法律和规章;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职业领事官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等。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一、两者的联系: 1、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在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时,领事关系是外交关系的初步。而且,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2、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一般与外交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门领导。 3、外交使节也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当两国无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也有兼办外交事务的情形。 二、两者的区别: 1、职务范围: 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 领事馆: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事务与所在国地方当局交涉 2、保护的利益范围: 使馆:全面性的,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 领事馆:地方性的,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 3、特权与豁免待遇: 使馆:较高 领事馆:较低 4、建立的法律依据 使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领事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5、所建立的机关 使馆:三个等级 领事馆:四个等级 6、馆长派遣程序 使馆:人选要经过接受国的同意 领事馆:人选不要经过接受国的同意 7、领导关系不同 使馆:仅受本国外交部领导 领事馆:双重领导 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两种特权与豁免都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馆舍的特权;二是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最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宽泛,具体来说,主要区别有: 1、领事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无此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 (1)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事馆馆舍中专供领事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领事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事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事馆,而使馆无此规定; (3)领事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事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 2、领事官员人身不受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如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为了执行有效的司法判决,可施以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约束。如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员必须出庭应诉。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领事官员作证义务免除,与外交人员相比,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时有一定限度的,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及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但领事官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过程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 案情介绍 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德黑兰大使馆门前举行示威游行,当时示威者袭击了大使馆的馆舍。虽然使馆一再要求伊朗当局给予援助和保护,伊朗的卫队还是置之不顾。示威者终于闯进使馆,拘捕了使馆人员、领事人员和非美籍的工作人员,以及当时在使馆的来宾;外交和领事的档案文件遭到洗劫。使馆人员及在袭击中拘捕的其他人员被扣为“人质”,直到1981年1月20日止,时间长达十四个月之久。在美国履行某些条件以后,示威者将人质释放。 分析 1、伊朗政府是否违反了其所承担的义务?请具体分析。 2、伊朗政府是否有义务惩处相关人员? 3、伊朗政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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