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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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行政主体管辖。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对这两类行政复议案件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2.特殊管辖 (1)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2)设立派出机构的行政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3)主管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管辖。 (4)共同上一级行政主体管辖。 (5)承继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主体管辖。 (六)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 (1)条件: 申请人适格;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复议范围和复议机关管辖。 (2)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 外。 (3)申请方式:书面、口头、电子邮件均可。 2.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 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3.审理 (1)审理方式:以书面审理为主,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证据规则: 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供充分证据。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3)审查期限 行政复议审查期限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可以延长30日,最长90日。 4.行政复议的决定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如果责令限期履行已无实际意义,则应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 (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撤销、确认违法决定的情形:①违反法定程序;②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变更决定的情形:①适用法律依据错误;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清事实后作出变更决定;③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5.执行 (1)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A.维持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变更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 (1)行政诉讼的主体地位恒定: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必须是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的内容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 (4)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权限、滥用职权,是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不足,是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行政诉讼的审判组织与管辖 (一)行政审判组织 我国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海事法院有权管辖除海事行政处罚以外的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 我国行政案件只有合议审理的形式,无独任制。 (二)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法院系统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1. 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的管辖:除法律规定应由上 级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这一特殊情形以外行 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3.种类: (1)为公共事业管理所必须开展的日常业务活动 (2)即时性行为 (3)执行或补充行为 (4)无拘束力的提供咨询、建议、报告以及通知、通告行为 (5)行政协商行为 4.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 (1)刑事救济 (2)国家赔偿途径 但行政诉讼中没有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之诉。 第十二章 行政程序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在运用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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