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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民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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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定年龄,终于死亡。 第十一讲 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思政教研室 何斌 本讲主要内容 一、民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三、民事权利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该片云集21名更改了中国国籍的导演、演员,惹来争议 网上一份关于“你能接受中国明星加入外国国籍吗?”的民意调查中也显示,47.08%的人认为:“既然是中国明星,事业重心又在中国,还是保持中国国籍才原汁原味。”23.75%的人认为:“都是明星的私事,炒作没有意义,我不关心。”而支持明星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只有6.59%。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简言之,就是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地决定民事行为的形式和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予以干预、强迫或者胁迫。 案例:法院是否支持小红的请求? 案例:法院是否支持小红的请求? 小强和小红曾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同居,小强用家里的钱自主创业,小红则当起了“全职太太”,照顾小强的日常生活,期间两人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 5年后,小强事业小有所成,有一家规模不大不小的公司。但是由于小强平时忙于事业,两人的感情出现危机。最后两人协议分手,小红提出,大学毕业后她为了支持小强的事业,放弃了自己的专业和出去工作的机会。现在两人分手,小强应该给与自己补偿,要小强补偿自己“青春损失费”20万元。小强认为,当初自己创业是向家里借的,现在有这么一个公司,也是靠自己的勤劳和打拼换来的;小红和自己的关系是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小红提出索要“青春损失费”没有根据。小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强支付这5年来的工资、“青春损失费”、诉讼费等合计2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一说,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债权债务于法无据,属无效。 在因恋爱分手而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案件中,双方的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贞操权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 案例:法院是否支持小红的请求? 3、公平原则 是指应当以权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 案例:打篮球致残,责任怎么算? 2007年,中南大学计算机与信息控制分院举办“新生篮球赛”。比赛过程中,学生王某带球上篮时,被跳起篮球的温某撞到,右胫骨近踝关节处骨折,膝盖半月板损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属于九级伤残。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4536.30元。而温某家来自贵州农村,家境贫寒,自身靠学校助学贷款读书。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温某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合计40000元。 分析:公平责任原则指受害人和加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是出于对受害人的损失补偿,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的归责原则。本案中,对王某的损伤,各方都没有过错,学校也属于当事人。考虑到温某家庭实际困难,因此,对王某的损害,应当从公平的原则出发,由学校、王某和温某共同承担。 案例:打篮球致残,责任怎么算? 4、诚实守信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 案例:承诺酬金能够反悔么? 2006年11月5号,杭州某出纳员赵华下班时接到女友电话,相约晚上去看电影。临近下班时,赵华已来不及将当天的公款存入银行,就携带着装有近7万元公款的挎包去和女友见面去了。两人吃完饭,看完电影,发现挎包忘拿了,落在电影院的座位上了。 李明当时也在看电影,电影结束时,发现邻座有一挎包,先是等失主来找,见迟迟没有人来认领,便将包带回了家。 赵华心急如焚,第二天在杭州电视台和当地的报纸上登了寻包启事,声明“送还者必酬谢1.5万元”,李明在看到启示后主动将包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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