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执行程序.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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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第二节 执行程序总则 第三节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执行措施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一、执行的概念、特征和条件 (一)概念 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予以实现的行为。 (二)执行的特征 1、执行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2、执行具有强制性 3、执行必须依法进行 (三)执行的条件 1、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2、执行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3、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4、未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二、执行程序及其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一)执行程序的概念 执行程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协助执行人以及其他执行当事人进行执行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二)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1、联系 (1)都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2)二者的最终目的相同 (3)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后续和保障 2、区别 (1)程序的基础不同 (2)功能不同 (3)程序包含的内容不同 三、民事执行法 (一)民事执行的现行主要法律渊源 《民事诉讼法》第201-234条 《适用意见》第254-30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二)民事执行立法 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已列入立法规划 第二节 执行程序总则 一、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者终结的组织或者个人。 (一)执行机构 1、执行机构的设置 执行庭 执行局 2、执行机构的主要组成人员 执行庭(局)长、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二)执行当事人 1、执行当事人的称谓 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人 债务人——被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2、执行承担 (1)公民死亡 (2)组织终止 (3)组织分立、合并 (4)组织名称变更 (5)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 (6)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 (7)合伙组织不能清偿债务 (8)开办单位 二、执行标的 执行标的——也称执行对象,即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执行机构采取的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一)财物 1、债务人现有的财产:动产、不动产、存款、知识产权等(法律或性质不允许执行的除外)。 2、债务人可取得的财产:工资收入、对第三人的债权等。 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二)行为 1、可替代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2、不可替代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执行根据 执行依据——执行机构据以执行的各类生效法律文书的总称。 (一)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 1、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支付令 2、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其他机关或组织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 1、国内仲裁机构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2、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裁定。 四、执行管辖 (一)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1、人民法院制作生效法律文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书,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1)国内仲裁裁决、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2)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调解书——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3)在国内仲裁过程中: 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2、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4)在涉外仲裁过程中: 申请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在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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