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买卖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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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招标投标买卖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招标阶段。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数人或公众发出的投标邀请。 (二)投标阶段。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出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 (三)开标、验标阶段。开标是指招标人在召开的投标人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公开标书内容的行为。验标是验证标书的效力,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招标人可宣布其无效。 (四)评标、定标阶段。招标人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选择自己满意的投标人,决定其中标。该定标若是对投标的完全接受,就是承诺。 (五)签订合同。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与地点同招标人签订合同书。签订合同是对业已成立的合同关系的确认。 五、拍卖合同 拍卖一般须经如下程序: (一)拍卖的表示。拍卖的表示,是指拍卖人发出的对标的物进行拍卖的意思表示,它包括拍卖公告和拍卖师在拍卖开始时所作的拍卖表示。 (二)应买的表示。应买的表示是指参加竞买的竞买人发出的购买的意思表示。在拍卖时,是由参加购买的应买人竞争,由出价最高者购买。 (三)卖定的表示。拍卖以拍卖人拍板或依其他惯用的方法,为卖定的表示。拍卖人作出卖定的表示,则买卖成交,竞争买卖结束。《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六、互易合同 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移转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合同。互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称为互易人。互易合同与一般的买卖合同一样均是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和双务、有偿合同。 互易合同的效力一般表现为以下内容: (一)互易人互负移转财产给对方的义务。有关一般买卖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风险移转以及利益承受等规定或理论均适用于互易合同。 (二)互易人对交付的财物互负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三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也叫卖方,应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也叫买方。出卖人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人。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4、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三、买卖合同的种类 (一)根据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分为特定物买卖合同与种类物买卖合同。 (二)根据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分为竞争性买卖合同与非竞争性买卖合同。 (三)根据履行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时买卖合同和非即时买卖合同。 (四)根据当事人的买卖是否一次性完结,分为一次性买卖合同与连续交易性合同。 (五)根据法律有无特别规定,分为一般买卖合同和特种买卖合同。 (六)根据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是否存在不同,分为现货买卖合同和远期现货买卖合同。 (七)根据当事人是否自愿不同,分为任意买卖合同和强制买卖合同。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这是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所谓交付标的物,即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交付方式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所谓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观念交付又称为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管领控制权移转于买方,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缴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等。 (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主要交易目的。因此,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可以有所不同。 (三)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其交付的标的物以及标的物上的权利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出卖人违反此项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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