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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监护制度 第四章 自然人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自然人的定义 自然人的称谓是基于其自然属性,其范围较为广泛,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自然人与公民 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二章使用了“公民(自然人)”这一标题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 含义和特征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它与民事权利关系密切,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 (1)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的资格和前提条件; (2)权利能力包括权利的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绝大多数权利不包括义务; (3)权利能力是一种绵延状态,而权利通常都有存续期; (4)权利能力不能转让和抛弃,而权利则可以转让和抛弃。 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既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亦无权限制或剥夺,所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详见教材P101) 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各国立法和学说主要有两种: 1、从自然人出生时开始。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规定。 2、从受孕时开始。采用这种规定的国家较少。《匈牙利民法典》规定:“人,如活着出生,其权利能力应从受孕时算起。出生前第300天为受孕时间,但是允许证明受孕时间早于或迟于第300天,出生日包括在300天之内。”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关于自然人“出生”的认定,各国的立法都没有规定,主要学说有: (1)露出说。以胎儿的露出母体之时为出生时间。 (2)初声说。认为以胎儿第一声啼哭之时为出生时间。 (3)独立呼吸说。胎儿全部脱离母体,且在有呼吸行为。胎儿之全部与母体分离,谓之“出”;有呼吸,有生命,谓之“生”。 实务处理: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谁主张,谁举证!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 自然死亡 (详见教材) 宣告死亡 (下文)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二)种类 (三)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略) (一)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必须有正确识别、判断事物的能力,即有意思能力。这是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基础。自然人具有意思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详见教材 (二)种类 思考: 1、什么样的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不能从事任何民事活动? 四、监护 制度 (略) (一)监护的概念 (四)监护的终止 (三)监护人的职责 (二)监护人的设定 (一)制度目的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三)宣告死亡(见教材) (二)宣告失踪(见教材) 在社会生活中,会出现自然人下落不明情形,如由于战争、自然灾害及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航海、登山和科学探险等活动。 由于自然人的失踪,会使与失踪人有关的法律关系陷入不确定状态,如父母子女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这种不确定状态的长期持续,将不利于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和利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且必然损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从社会利益考虑,民法设立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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